“LOGGO”与“LOTTO”也存在一定区别,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意大利运动品牌“LOTTO”自1973年成立至今,已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而当“LOTTO”商标(见图1)权利人乐途运动香港有线公司(下称乐途公司)希望通过该品牌所享有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撤销自然人李某申请的“哥LOGGO”及图商标(见图2)时,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该商标“虽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驰名”为由拒绝。乐途公司遂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据了解,李某于2003年10月15日申请上述“哥”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皮质带子等商品上。该商标进入异议期后,乐途公司起诉称,“哥”商标与该公司独创并首先使用的“LOTTO”、“乐途”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该商标近似的主张,乐途公司起诉时进一步表示,“哥”商标的图形部分与该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双菱形图形商标近似,“LOGGO”与“LOTTO”的英文发音几乎完全相同,这将让国内消费者难以区分两者。此外,“哥”与“乐途”文字也很近似。对此,乐途公司认为李某“是在有意识的故意模仿该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

  据悉,商评委不支持乐途公司的主要理由是,商评委认为“哥”与“乐途”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不同,“LOGGO”与“LOTTO”也存在一定区别,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

  庭审阶段,乐途公司与商评委围绕商标是否近似问题进行激烈争论。乐途公司认为商评委进行近似性裁定时,应充分考虑其引证商标目前的市场知名度情况。另外,乐途公司还担心“哥”商标的注册会淡化其“LOTTO”、“乐途”等商标的知名度。
  
    截至发稿时,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杨强)


信息整理编辑: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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