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话角色“青蛙王子”与自然界常见动物“青蛙”有别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青蛙王子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经过北京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终于得以与“青蛙牌蚊香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区别开来。法院认为,童话角色“青蛙王子”与自然界常见动物“青蛙”有别。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福建省漳州市双飞日用化学品厂于2001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后经转让,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下称青蛙王子公司)获得该商标专用权。
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法定异议期内,厦门三圈电池有限公司(下称三圈电池公司)以引证商标作为依据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为由裁定予以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三圈电池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引证商标是全国蚊香行业的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恶意模仿引证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因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经审查后于2011年7月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双飞公司不满该结果,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双飞公司诉称,被异议商标“青蛙王子”具有特定来源,是闻名世界的经典童话角色,被特定人格化,而引证商标中的“青蛙”无特定的含义,仅指自然界一种常见的动物。二者所指事物和具有的含义均不同,不构成近似。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青蛙王子”已经形成区别于“青蛙”的特定含义,会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一个经典的童话人物形象,而非自然界的动物青蛙。基于两商标在含义上的巨大区别,以及在字形、呼叫、图形、整体结构上的区别,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蚊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撤销商评委裁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然而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并未得到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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