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随着社会经济和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品牌价值日益凸显。通过品牌持有人的悉心经营,某些品牌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能够获取较高的经济利益。因此,一些不法经营者想方设法进行仿冒、“傍名牌”、“搭便车”,试图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也从最初的直接假冒品牌商品走向更加隐蔽的方式。“突出使用”即是随着社会现实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变化发展而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加以规定的一个专有名词。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最为普遍的表现形态,然而随着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这种直接的假冒行为已被明显遏制。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表现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文字相同或近似;二是相同或类似商品;三是突出使用;四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一般认为,突出使用是指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作醒目的使用。而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突出使用不
浙江某工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摩托车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及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制造商的同时,又在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显著位置上以较大字体标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而YAMAHA是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注册在摩托车等商品上的商标。法院判决认定浙江某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仅指同为注册商标的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对整个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在文章开始的案例中,YAMAHA是与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注册在摩托车等商品上的YAMA?HA商标相同的字号,“日本YAMAHA株式会社”是企业名称,“日本YAMA?对HA株式会社”这一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同样被判定为商标侵权。可见,即使是经对登记设立的企业字号和名称的使用,也应当是合理而恰当的,如果作突出而使人误解的使用,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某些为了“搭品牌便车”之目的而恶意注册的企业字号和名称,则更是无须赘言了。
从法理上来说,突出使用问题归根结底是企业名称权与他人商标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权利冲突案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即同一客体上的多个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按照权利获取的先后保护在先取得的权利,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均不能侵犯他人此前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2)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排除以欺诈、仿冒、引人误解或误认等方式利用他人信誉与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同时亦排除因恶意仿冒他人商标而取得权利的合法性。(3)禁止混淆原则。在涉及商标侵权权利冲突案件中,适用该原则的关键是看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商业混淆。一般判断标准是根据被告使用商业标识的地域、时间、使用方式等个案具体情形来综合认定被告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错误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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