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知识产权报
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蓝德公司)针对北京华军凌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军凌公司)3件不同类别“华军huajun”商标发起的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日前就该3件商标争议案重新作出了裁诀,第35类和第42类“华军huajun”商标重归华军凌公司所有。据悉,该系列裁定结果作出后,华军凌公司已就其中的第42类商标中“新闻报导”服务小项撤销的裁定结果再次发起行政诉讼。
据介绍,华军凌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000年11月,其在第35类商业信息服务等服务、第42类法律服务等服务,第38类寻呼等服务以及41类收费图书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4件“华军huajun”商标完成确权。2007年1月,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对前3件商标发起撤销争议。由于在规定时间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华军凌公司的答辩通知信函因邮局退回而未被接收到,以致该公司未能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进行答辩,而被裁定撤销其3件诉争商标。
及至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华军凌公司在第35类商业信息服务及第42类法律服务、写作编辑项目上有效使用了“华军huajun”注册商标;但在第42类新闻报导项目上,该公司作为非新闻单位,不能认定其在该服务上使用了诉争商标。据此,法院终审认定在第35类和第42类上,支持了华军凌公司上诉请求,驳回其在第42类“新闻报导”服务项目上的使用主张。
近日,商评委根据法院终审判决就该系列商标争议案重新作出了裁定。但对撤销第42类“华军huajun”商标中的新闻报导服务的裁定结果,华军凌公司仍持有异议。该公司认为:当时的华军网站并不存在违法问题。因为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互联网站登载新闻需经过审批,但并未说明法规所称新闻是指什么而言。即没有对法规所称新闻作出定义。而且华军网作为一个信息或资讯网无论从名称到具体栏目均未出现新闻的字样。尽管华军网提供了现在一般公众理解的新闻报导服务,但从当时不完善的的法规要求上来看,不能认定为不合法。
该公司同时认为:商标权属于注册人的私权利。即便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法现象,也应当依据法规对使用人做相应纠正或处罚,而不应剥夺注册人的无形财产;同时,一个商标证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要商标证代表的大类中有一个服务使用,就应认为该类商标得到了使用,而应维持这个大类的商标注册人的整体权利;最后,该公司复审商标在新闻报导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该使用行为并没有违反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暂行规定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规定,违反了该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商标无效,因此该公司迄今仍在运营的网站在诉争期内转载发布新闻信息行为,并未违反该暂行规定。(文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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