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值第1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刊编辑部从政府、企业等层面,对2001年至2010年间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事件进行梳理,并根据“一年一事件”原则选取出下述事件,以编年体形式展现给读者,力求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商标事业在不同阶段所呈现出的发展态势。
■商标法第二次修改
2001年10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商标法修正草案》,10月27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逐步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1992年以后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亦日益突出,全民商标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接近142万件。但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此外,面对经济全球化,我国在商标保护方面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在新内外形势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共8章64条,其中新增23条,修改23条。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相关人士称,修改的商标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商标权的确立更加公正、合理。新修改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立体商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制度获得有效保护;禁止恶意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注册;商标确权程序增加司法审查。二是对商标权的保护更为充分、有效。取消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禁止购买商品后擅自撤换他人注册商标再自行销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侵权物品的权力;加大对商标侵权人的制裁力度,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此外,新商标法还增加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加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
点评:2001年商标法修改,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商标保护方面的要求,充分显示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的决心。
■首例商标行政诉讼
2001年11月30日,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的前一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曾作出《第1415919号“韩老大”及图形商标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终局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商评委认为,争议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韩老大门市扒鸡店(以下简称韩老大扒鸡店)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韩老大”为其业主韩庆忠的姓名或别名,且潍坊韩老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老三公司)申请“韩老大及图”商品商标注册的时间早于韩庆忠将“韩老大”作为企业商号的时间,韩老三公司的第1415919号“韩老大”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是在其“韩老大及图”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上提出的,申请程序合法,因此其撤销理由不成立。
上述裁定结果,成就了新商标法修改后我国首例状告商评委的商标行政诉讼案。2001年12月7日,商评委将上述裁定书挂号邮寄送达给韩老大扒鸡店。12月12日,韩老大扒鸡店收到裁定书,随即依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将商评委推上被告席。
据了解,1998年5月21日,韩老三公司通过潍坊市商标事务所在第40类食物熏制等服务上所提出了注册“韩老大及图”商标的申请,于200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2000年9月23日,韩老大扒鸡店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称韩老三公司注册的第1415919号“韩老大及图”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及其业主韩庆忠的姓名权。商评委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上述裁定。
庭审中,商评委向一审法院主张称,其裁定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应适用于修改前的商标法,因此其所作裁定属于终局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则认为,该案被诉裁定书于2001年12月7日交邮,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应在2001年12月7日之后,因此可以适用新修改的商标法,并判决撤销商评委此前作出的关于第1415919号“韩老大及图”商标的裁定,并于判决生效日起60日内,就韩老大扒鸡店的撤销申请重作裁定。
商评委及韩老三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均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并未对案件实体部分进行审理。据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称,修改前商标法规定,商评委依据商标法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虽然“韩老大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于2001年12月7日交邮,但商评委的裁定书自签发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并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点评:“韩老大”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最后的结果虽然具有戏剧性,但是该案在我国商标法制进程中所具有的里程碑意义不容忽视。
■商标代理市场放开
2003年4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的精神,向全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彻底“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并通知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
《通知》还规定,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由此,我国的商标代理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全面开放的高速发展时期。
据商标局公布数据表明,截至2003年4月30日,全国的商标代理机构仅有140余家,而仅到2004年1月份新增的商标代理机构就达到了840余家,这一数据可以从侧面反应当时人们对商标代理行业前景的看好。同时,商标代理机构的迅速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并满足了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各界商标意识日趋增强的需求。上述现象亦在当时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商标代理行业改革后优势的显现。
由于商标代理全面放开后,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并未及时出台,该行业也逐步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规范代理行为出现;部分商标代理机构缺乏诚实信用观念,为争客户不惜误导甚至欺骗客户;代理机构间竞相压价并诋毁竞争对手等。
据介绍,商标代理行业在过去长期形成的市场格局中,基本是以受理形式为主要的业务方式,单纯而利润丰厚,使得许多人认为商标代理工作不需要什么高深全面的知识,只要了解基本常识,会按照规范填表申报,会简单查询等就可以做商标代理业务。因此很多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把商标代理看成一种容易赚钱的工具,其结果就造成了大家蜂拥而上的局面。
在此种局面下,利益受损最严重的是那些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代理公司。随之,商标代理行业放开对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成为业界一直讨论的焦点问题。“加强行业自律,从根本上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成为上述代理公司的共同心声。
亦有观点认为,上述问题虽然会在短期内致使整个代理行业公信力的下降,但从长远发展角度看,通过市场竞争,那些精通专业知识、具有鲜明服务特色的商标代理机构必将能生存下来,并成为最终受益者。
点评:商标代理市场放开被业界认为有利有弊,而到底利大还是弊大,虽一直存有争论,但截至目前尚不能对此给予定论。
■全国联动打击假冒
2004年3月15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发出《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表明我国政府的立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配合外交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第1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创造有利环境,经研究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在部分重点地区和行业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打假行动。重点是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驰名商标商品、非法印制驰名商标标识等行为。
根据《通知》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严重侵害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通知,部署北京、上海、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驰名商标商品以及非法印制驰名商标标识等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厉查处食品、药品、服装、日用化学品、电 子产品和交通运输工具零配件等商品上发生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检、最高院等部门也根据《通知》分工,对此次专项行动做出相应部署并明确了工作重点。
2004年8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在保护商标权方面,全国公安机关自2004年11月起便开展了为期一年且捷报频传的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山鹰”行动。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深入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以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举的“双轨制”加大对各类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中,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4月1日,全国共破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37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5名,涉案总价值1.6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3877万元。
点评:“打击制假售假,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不仅彰显了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亦是我国改善投资环境,发展自身经济的必然选择。
■海信、博西终和解
2005年3月6日,中国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以下简称博西家电)在北京共同发表联合声明称,海信集团与博西家电经过充分磋商,终于在商标争议问题上达成和解协议。博西家电同意将其在德国及欧盟等所有地区注册的“HiSense”商标一并转让给海信集团,同时撤销在德国针对海信集团的商标诉讼,海信集团亦撤销针对博西家电的所有商标注册申请。
海信集团与博西家电关于“HiSense”商标的争议最早可追溯至1999年。1999年1月11日,博西家电在德国申请了“HiSense”商标的注册,指定商品为第7、9、11类,随后于1999年7月6日申请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欧共体商标注册,并且要求了优先权。该商标与海信集团于1993年注册并持续使用的“Hisense”商标仅在第一个“S”字母上存在大小写的区别。博西家电注册的“HiSense”商标,导致海信集团在欧盟地区注册“Hisense”商标时一路受阻,进而影响了海信集团进入西欧市场的计划。
海信集团于2002年底致函博西家电商讨转让“HiSense”商标事宜,博西家电于2003年3月28日予以答复表示同意。此后,海信集团又于2003年4月14日致函对方希望能够将另外2件“HiSense”商标一并转让。2003年7月18日,博西家电致函海信集团再次表示同意,但未提及转让价格。2003年9月10日,博西家电主动致函海信集团,表示上述商标转让价格需上千万欧元。海信集团则回复对方,表示愿意出5万欧元作为其注册的补偿。博西家电回复称不能接受,并依然坚持数千万欧元的转让费,并于2004年2月19日致函海信集团将转让价格明确为4000万欧元,但遭到海信拒绝。
2004年9月9日,海信集团通过媒体向外界披露了其和博西家电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此举不仅为海信集团赢得了中国市场的同情,还激起了中国媒体对博西家电的不满。其时,意欲更深层次介入中国市场的博西家电感受到了来自各界的压力,双方开始重新谈判。在谈判期间,海信集团又收到博西家电方面发出的关于在德国科隆法院起诉海信集团侵权的传真,双方谈判再次中断。
此时,海信集团一方面准备将于2005年4月14日在德国开庭的侵权诉讼案,一方面借助各方面力量继续对博西家电施压。2004年11月,在商务部的斡旋下,欧盟驻华机构开始介入此事,其代表与海信集团进行了面谈。在没有明显进展的情况下,2005年2月24日,针对此事的“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代表悉数出席,尽管他们一言未发,但业内人士认为,这已经表明了政府的支持态度。国内各知识产权专家亦纷纷为海信集团出谋划策。
最终,在德国科隆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之前,海信与博西家电于2005年3月6日在北京达成和解。虽然双方并未透露个中缘由及具体转让价格,但据当时权威消息称,此次商标转让价格不超过50万欧元。
点评:海信与博西最终走向和解,被认为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整体提升的表现,亦是我国国家力量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作用的首次凸显。
■商标富农显成效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第一年,全国各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相当一部分地方党委和政府将商标工作与地方发展结合为一体,大力推进商标工作,积极运用商标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台了加强商标工作的政策、意见或措施。商标富农现象则是其中的亮点之一。
这一亮点之下,是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积极服务“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做出的努力。
2006年4月和7月,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先后在江西、甘肃召开地理标志工作座谈会,深入研究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管理、使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深入开展。
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成都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发挥自身职能、服务“三农”工作的经验,明确提出了“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爱农和市场助农”共7项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商标富农成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11月,商标局又在广东召开全国地理标志工作座谈会,总结和部署了商标富农工作。
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充分发挥商标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江苏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召开了“全省工商系统商标兴农工作会”;山西省工商局召开了“全省农副产品商标工作会议”;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战略座谈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商标战略支持服务‘三农’工作会”;福建、江西、辽宁、新疆、广东、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或通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了“普洱茶证明商标新闻发布会”,运用地理标志大力推动普洱茶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上述种种举措不仅有效促进了当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6年底,仅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至31类计算,我国已注册涉农产品商标37万件;已注册地理标志188件,涉及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240个县,其中2006年核准注册地理标志81件,占注册地理标志总数的36.99%。
点评:商标富农工作中,全国出现了众多利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成功典型,有效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达娃之争成经典
从2007年4月开始,国内外的媒体开始大量报道法国达能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之间的纠纷。2007年5月9日,达能亚洲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其中7项仲裁都是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仲裁。达娃之争大幕真正拉开。
阐述达娃之争,有必要对达能与娃哈哈集团从合作到反目的过程作简要回顾。1996年,由达能亚洲与香港百富勤在新加坡成立,并由达能控股的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与娃哈哈集团、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共同组建5家合资公司。1997年,娃哈哈集团与达能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欲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商标局未准许该转让。此后,双方于1999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资公司被许可使用“娃哈哈”商标。
期间,香港百富勤将其在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中的股权出售给达能,达能由此成为金加公司唯一股东,从而获得娃哈哈合资公司51%的控股地位。
2006年,达能派驻合资公司的新任董事长范易谋发现,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公司之外建立一系列由国有企业和职工持股的非合资公司,这些非合资公司每年也为娃哈哈集团带来丰厚的利润。范易谋认为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拿走了本应由合资公司享有的市场和利润,因此要求用40亿元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遭到娃哈哈集团拒绝。
据悉,在1996年双方的合资合同中,关于同业竞争的约定主要有两条,对于娃哈哈集团的约束是“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而达能则承诺“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
正是对这两个条款的不同解读,成为纠纷最核心焦点。娃哈哈集团认为,“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毫无疑问也包括“不与合资公司相竞争”。而达能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投资乐百氏等行为,恰恰是与合资公司相竞争,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达能方面则认为,作为一家在中国实施多元化投资战略的企业,其完全有权投资中国的其他饮料企业,但娃哈哈集团则必须受合同中不竞争条款的限制。
据了解,当初成立合资公司时,娃哈哈集团尚有6家公司没有纳入合资公司的体系。正是这6家公司成为双方争议的导火索。据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06年底,娃哈哈集团旗下的非合资公司总资产已经达到56亿元,年利润为10.4亿元。据此,达能指责娃哈哈集团私自发展这些非合资公司,剥夺了合资公司的商业机会,利用了合资公司的资源,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违背了“契约精神”。
双方博弈中的另一焦点则是“娃哈哈”商标权归属问题。达能称合资公司应享有“娃哈哈”商标权,娃哈哈则称,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合资公司仅享有“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所有权为娃哈哈集团所有,而且非合资公司亦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
达娃之争,从2007年5月9日达能提出仲裁至2009年9月30日双方宣布达成和解,共历经29场诉讼,最终,以“达能以3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出让合资公司51%的股权,从此退出娃哈哈集团,双方终止所有法律纠纷”的结局而谢幕。
点评:一个达能以40亿元收购娃哈哈集团非合资公司的商业故事,演变成了娃哈哈集团以30亿元反收购的故事。达娃之争因此被喻为“一场必将被历史铭记的经典商战案例”。
■乳品行业陷危机
2008年6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出现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婴儿家长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省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患病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
截至2008年9月11日,除甘肃省外,全国多地均出现多名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当日晚间时候,卫生部指出,多例泌尿系统结石病例的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据卫生部专家称,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随后,三鹿集团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约700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则发出公告称,鉴于三鹿集团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决定撤销其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
但事件到此远未结束。2008年9月16日,据国家质检部门公布的对全国109家婴幼儿奶粉企业491个批次产品抽查的结果显示,有22家企业的69批次产品被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氨。随后,国家质检总局又对全国液态奶开展了三聚氰胺专项检查行动,抽查重点为产品市场占有率达70%以上的蒙牛、伊利、光明、三元、雀巢等知名品牌企业生产的液态奶是否含有三聚氰胺,检查结果显示蒙牛、伊利、光明的部门批次产品含有三聚氰胺。三聚氰胺事件自此由“三鹿”个体事件演变为乳制品行业性事件。
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所有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国务院办公厅则于9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
当事人三鹿集团于2009年2月12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破产。2009年5月,三鹿集团共计347件“三鹿”系列商标被摆上拍卖桌,并以730万元的价格被他人拍下。成立了50余年、一度成为中国最大奶粉制造商之一的三鹿集团,其奶粉产销量曾连续15年居于国内首位,其“三鹿”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免检产品、中国名牌,其鼎盛时期,“三鹿”品牌曾被估值高达150亿元。但“三聚氰胺”事件,使得短短数月内,三鹿集团此前种种辉煌成为过眼烟云。
点评:三聚氰胺事件出现后,国产乳制品品牌整体遭遇严重信任危机,这种不信任情绪还逐渐延伸至国内整个食品行业,并持续至今。
■司法认“驰”得规范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同年4月23日,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该司法解释,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特别提到:“由于域名的申请、注册较为容易,如以认定商标驰名作为对抗此类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的前提条件,易于使当事人‘自行’注册域名并据此提起诉讼寻求认定驰名商标,达到故意‘设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此类现象已多为有关方面所诟病。”因此,该司法解释将此类案件作为不予审查驰名商标的情形予以规范。
对于最高院出台的上述两项举措,有专家认为将有利于遏制一些企业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现象。
司法认“驰”当时乱象到何种程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集中被查处的多件类似案例或许可以说明。当时,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在一起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该省多个中院的法官及江浙、内蒙古和辽宁等地的数十名律师假商标侵权之名,伪造假判决书达到司法认定企业驰名商标的案件,其中抚顺中院最为严重。这一问题随即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就此展开了调查,不仅接连传唤和拘捕了江浙等地一些涉案的律师,还将矛头直指抚顺中院涉案的法官。据当时媒体报道称,自2009年7月开始,抚顺中院有7名法官先后被调离审判岗位,接受调查,原因是涉嫌与当事人串通,制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假案。
上述情形同样还在湖南省湘潭市出现。据2009年12月17日《南方周末》报道称,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09年9月免去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3名审判员职务,原因系这3人均涉嫌利用手中的司法审判权枉法裁判,为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多家企业制造虚假“中国驰名商标”侵权案并从中非法获利。
据介绍,此前类似司法认“驰”现象最猖獗时,任何一个商标,不管多么默默无闻,只要伪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以请求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然后获得地方政府多则数百万元、少则几十万元的巨额奖励。
因此,2009年在治理这一混乱现象时,就有专家指出,仅约束法院的行为并不能完全补上制度的漏洞。在许多地方,政府把获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视为考核政绩的指标之一,并出台相关政策奖励本地企业去新创驰名商标,这亦是司法认“驰”乱象的推手之一。
点评:驰名商标认定乱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也应从多方面入手加以解决。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
■“iPad”商标引争议
2010年4月,苹果公司推出的iPad平板电脑受到美国市场热捧,随后苹果公司陆续公布了iPad在全球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上市时间,但迟迟未公布在中国大陆的上市时间。
在一种不解和臆测的氛围中,国内媒体有消息称国内一家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了“IPAD”,这是苹果公司不敢贸然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根本原因。后经查实,该商标系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科技)于2000年先后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申请了“IPAD”、“iPAD及图”商标,均在2001年被核准注册。不过苹果公司并未对该消息予以回应,外界亦不敢确定该消息的真实性。但2010年5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纠纷,却将因为“IPAD”商标权、苹果公司及唯冠科技三者之间的关系明朗化。
据苹果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电子)与其签署协议,以3.5万英镑将其全部i-Pad商标一并转让给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IPADL)。随后,IPADL将上述i-Pad商标以10英镑价格转让给了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方面认为,IPADL公司从唯冠电子处受让的全部i-Pad商标中包括了唯冠科技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iPAD及图”商标。为此,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了IPADL公司与唯冠电子之间的电子邮件记录作为该案证据。据该证据显示,在双方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之前,IPADL公司代表曾与唯冠电子法务部代表在谈判时提及唯冠电子是否能代表深圳唯冠的细节。但唯冠电子法务部代表仅回应称协议在台湾地区签署,未对IPADL公司代表的问题予以正面回复。
唯冠科技对此则回应称,其与唯冠电子均为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唯冠电子无权代表其处理其在中国大陆享有的“IPAD”、“iPAD及图”商标专用权。唯冠科技该案代理律师还透露称,唯冠电子与IPADL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订的协议第11条已明确约定,双方此前往来邮件均已被书面正式协议取代,不作为任何依据。
该案尚未了结,苹果公司已于2010年9月正式开始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其iPad平板电脑。对此,唯冠科技方面称“苹果在明知其不具有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大张旗鼓销售iPad,并先声夺人将唯冠科技告上法庭,用极端方式来掩盖此前的荒唐”,其所称的“荒唐”是指“苹果竟然不知道唯冠电子不能代表深圳唯冠”。
此外,也有人士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唯冠科技可在中国大陆起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并表示根据苹果公司iPad平板电脑在中国大陆的销售情况,唯冠科技可向法院请求索赔百亿元。不过,唯冠科技至今并无类似举动。据悉,唯冠科技现已破产,上述2件“IPAD”商标亦已于2010年3月22日,被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8家唯冠科技的债权银行委托查封。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关于该事件讨论声不断时,苹果公司仅在深圳案中表明了其诉讼主张,从未给予外界任何回应。
点评:长期以来,人们对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并不陌生,中国公司多为被告,但世异时移,国内企业的商标意识如今已大大增强,外企们是不是也应该转变下思路?(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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