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哈利・波特因为魔法红遍全球。日前,安徽自然人姚蕻也试图在法庭挥舞起“哈里・波特”的“魔法棒”。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姚蕻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即姚蕻申请注册的8件与“哈里・波特”或“Harry Potter”相关的商标未被核准注册。
据了解,此次同时作出判决的8件商标行政案,分别涉及第3049600号、第3046034号中文商标“哈里・波特”,第3046037号、第3046038号、第3046036号和第3049601号英文商标“Harry Potter”,第3049606号、第3049607号中英文组合商标“哈里・波特Harry Potter”。
2001年,姚蕻提出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包含酒类、电视播放等。在初审公告期内,华纳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未获支持,上述被异议商标被裁定准予注册。
华纳公司不服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华纳公司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哈利・波特”系列图书已在中国公开发行,并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哈利・波特”图书及人物形象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哈利・波特”已在公众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姚蕻在应知“哈利・波特”、“Harry Potter”为他人所创作的知名图书及人物名称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地借用他人知名作品声誉的故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不仅损害了华纳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并易使消费者对被异议商标标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009年8月、10月和11月,商评委分别就8件商标作出异议复审裁定,8件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姚蕻不服裁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姚蕻诉称,商标法中所指“不良影响”应当是指对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造成的消极、负面影响。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上升到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层面。商评委将第三人华纳公司图书中人物形象的姓名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并将私权利上升到社会公序良俗的程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Harry Potter”系列小说由英国作家J.K.罗琳创作。第一集图书于1997年在英国出版发行,已成为全球畅销书之一。1998年6月,J.K.罗琳与华纳公司约定,将与《哈利・波特与魔法石》、《哈利・波特与密室》相关的所有商标权卖断并转让于华纳公司。自1998年9月以来,华纳公司已在全球注册了数千件与“Harry Potter”、“哈利波特”有关的商标。目前,华纳公司“Harry Potter”、“哈利波特”商标已在第9、14等类别上在中国获准注册,并在文具、服装、玩具、手表、卡通首饰等商品上广泛使用。
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哈利・波特”、“Harry Potter”作为畅销小说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已被相关公众了解甚至熟知。另一方面,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哈里・波特”构成,而“哈里・波特”并非汉语固有词汇,原告亦并未对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且除被异议商标外,原告还广泛、大量注册了多件“哈里・波特”、“哈利・波特”、“Harry Potter”等商标。原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被异议商标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记者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了解到,姚蕻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哈利・波特”、“HARRY POTTER”、“哈里波特”商标,除此之外,还有“盛源”、“古街”等。
本案原告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孙佳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申请注册“哈里・波特”系列商标是商标权利人对于生活创意的借鉴,并非恶意抢注。相关商标行政案件也并非只有此次审判的8件,而是有20余件之多。目前,原告已就多起案件提起上诉。(张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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