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大连工商网
各著名商标申请人:
根据《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辽宁省(大连市)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和有效期三年已满的辽宁省(大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凡在大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并依法拥有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可自愿依法申请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
2、凡在大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经认定为大连市著名商标(满一年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自愿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
3、凡在2007年度认定或延续认定的辽宁省(大连市)著名商标可以自愿申请延续认定。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并连续使用满二年以上、申请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注册并连续使用满三年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并使用满一年以上;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认定著名商标企业除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是工业产品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企业年销售收入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必须辐射三个地(地区)级以上;
4、企业有商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了商标工作制度及商标工作档案。
(三)、有下列情况不能申报认定辽宁省(大连市)著名商标:
1、申请人为省外、国外企业或自然人的;
2、申请人在近三年内因商标侵权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
3、申请人申报认定的商标是转让商标,且未办理商标以转让的;
4、申请人申报认定的商标是许可使用的商标,且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无投资关系的;
5、申请人申报认定的商标正在商标争议或司法机关确权过程中的;
6、使用商标商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申报程序
(一)市局拟定于7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组织申报企业集中辅导培训。著名商标申请人填写《培训人员回证》后,于7月12日前发电子邮件到dlxiany@Gmail.com,同时将书面回证送交所在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
(二)申请认定辽宁省(大连市)著名商标和需延续认定辽宁省(大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dlgs.gov.cn)分别下载; 8月10日前向当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详见辽宁省(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内页“填表说明”及“装订顺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请各著名商标申请人关注近期大连各大媒体和当地主要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咨询电话:大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
84338456 84312999/1621 夏能源
84312999/1617 吕传发
各市县区咨询电话:
中山分局商标广告科 82639340
西岗分局商标广告科 83648458
沙河口分局商标广告科 84602802
甘井子分局商标广告科 86520296
旅顺口分局商标广告科 86395630
金州分局商标广告科 87696904
开发区分局商标广告处 87632743
高新园区分局监管科 84506872
保税区分局监管科 87312315
普兰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83158666--8312
瓦房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85617777―1032
庄河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89813335
长海县工商局监管科 89882659
长兴岛分局监管科 85273006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