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慧聪安防网
近日,网上看到有关商标纠纷,振谷光电先注册的文章,南京振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谷光电)虽说在2005年已注册“亚安”“明景”商标,天津市亚安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亚安)、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明景)这两家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2008年8月注册这两商标, 但是有理由说振谷光电是恶意注册商标。
为天津亚安和常州明景“辩护”
“亚安”“明景”在安防行业内是家喻户晓的两家知名企业,天津市亚安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创立于1993年,2005年在新加坡上市;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同年在纽约上市。南京振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打着“中国亚安明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的旗号(其实根本就没有这家公司相关的注册信息),并且抢先注册“亚安”“明景”商标,分明是在行业内蛊惑人心,借“亚安”“明景”之招牌吹嘘自己,是恶意注册商标之举。理由如下:
1.第一,振谷光电利用另一企业名称(中国亚安明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中的“亚安”“明景”作为商标使用,而这两个名称分别是天津亚安与常州明景的知名品牌。它是故意在借亚安和明景两公司的名气影响自己。
2.振远光电商标使用的产品与天津亚安及常州明景的产品同类,更容易引起业界的混淆。
3.振远光电公司将其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并且“亚安”“明景”已成为驰名商标,即使天津亚安与振远光电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也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法律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天津亚安与常州明景在05年之前就已经上市并且在行业内知名度很高,“亚安”“明景”已都成为了驰名商标,振远光电在之情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这两个商标,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这至少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其中,将他人的商号用作自己的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情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小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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