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日前从位于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的山东诸葛亮家酒业有限公司获悉,历时4年的山东“诸葛亮”与四川“诸葛亮”商标之争,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 诸葛亮”商标。
据山东诸葛亮家酒业有限公司介绍,该公司拥有的“ 诸葛亮家” 商标于1990年注册,目前该公司还拥有“诸葛亮宴”、“诸葛亮府”商标。2005 年,该公司发现四川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生产的标有“诸葛亮”商标的白酒在市面上销售。同年9月,山东诸葛亮家酒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四川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的“诸葛亮”商标。
2008年5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的“诸葛亮”商标。泸州千年酒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在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的“诸葛亮”商标,系2000年12月21 日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案件诉讼到法院后,经双方充分质证,案件的焦点被确定在三个方面。一是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的“ 诸葛亮” 商标,是否侵犯了山东诸葛亮家酒业公司系列商标的著作权。二是双方的商标都经合法注册,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另一方的商标。三是双方的商标是否能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即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诸葛亮是公众知晓的中国传统历史人物,由汉字组成的“诸葛亮”三个字,山东诸葛亮家酒业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两个商标都进行了合法注册,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另一方商标?法院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只要被审查出存在被撤销的法定事由,相关机关就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个争议是最核心的争议,双方商标是否构成法定撤销的类似商标?法院经审理认为,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的商标是文字商标“ 诸葛亮”,而山东诸葛亮家酒业公司的的商标分别为“诸葛亮家”“诸葛亮宴”、“诸葛亮府”等文字和图形组成。两者的文字部分组成、读音、含义均构成类似,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容易使一般注意力的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诸葛亮家”由山东诸葛亮家酒业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在后注册的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的“诸葛亮”商标,侵犯了前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记者吴允波 通讯员李顺利 杜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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