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国商讯
中国商标的萌芽阶段和被动接纳阶段
这一幕发生在清朝雍正年间。一天,一队大清督察院的官差全副武装冲进一家销售假冒“同仁堂”的药店,将奸商捉拿归案,并游街示众。这有点像如今的工商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假的场面。的确是这样,200多年前发生在北京的这一幕是中国历史上的头一次打假行动,意义重大。
不过,若要追溯中国商标的起源,恐怕还要向前推移2000年。早在西汉宣帝时期,便出现了在瓷器上使用的“五凤”标识。东汉末年,曹操率领百万大军陈兵长江北岸,与东吴对峙,而在大船之上,曹操手舞长戟,唱出了“何以解忧,惟有杜康”的诗句。而“杜康”便是一种酒的标志。
中国的商标发展史,可以大致划分为4个阶段,即:早期的萌芽阶段(自西汉至清晚期);被动接纳阶段(自辛丑条约至新中国成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商标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中国商标制度走向成熟阶段(自第一部《中国商标法》颁布至今)。
在中国的商标历史上,真正被公认的,具有现代商标特性的商标来自北宋时期。当时,济南市的刘家针铺在其产品上使用了图文并茂的“白兔”标识,图形为一只白兔,文字为“兔儿为记”。此外,在2000多年的时间里,商号这一概念也被百姓广泛利用,一些老字号,例如“同仁堂”、“水井坊”、“全聚德”等等,历经数百年,被人们保留至今。无论是商标还是商号,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属性,那就是用来区别产品或者是服务的来源,这一点从他们诞生的那一刻到今天,始终就没有变化过。
尽管以上个案可以说明中国早期商标的出现,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民间的行为,并未出现制度化、法律化的发展与规范,只能说处于一种萌芽状态。就拿大清督察队的官差查抄假冒“同仁堂”来说,这主要还是出于安全的考虑。药不同于其他商品,而“同仁堂”的药不但百姓要吃,连皇上都要用,因此出不得半点差错。如果换作是其他商品,比如布料、鞋帽,大概官府就不会去管这些事情。因为“知识产权”还尚未在人们脑子里形成,也没有被当时的官府所认可。
毫无疑问,商标(Trademark)这一名词乃至现代商标制度是一舶来之物,是满清政府在与西方列强的战争失败后被西方人强加给中国人的,尽管这在后来被证明是进入现代化商业及工业化的必需品。
进入18世纪,西方国家开始了日新月异的工业化革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应运而生。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自己的贸易及商业利益,美国于1790年便颁布了首部《专利法》,并在1870年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而法国更是在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中将商标权视同其他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主要工业国也大致在此期间颁布了自己的商标法和专利法。毫无疑问,这些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为这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而当时处于清朝晚期的满清政府正在无休止地内耗着,贪污腐败愈演愈烈,在1900年兵败八国联军也是必然。而就在这之后,“商标”这个令中国人感到陌生的名字被西方列强带入了中国。
“Trademark”这个词最早见于1902年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当时被翻译为“贸易牌号”,之后,在《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被改译为“商标”,而该词被沿用至今。1904年6月,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影响下,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可以说,105年前的这部《章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商标法。很明显,该章程中参考了西方国家商标法中的一些做法。例如,对于造假者,政府可以判其一年之内的监禁及300两白银以下的罚款。即便从现代的角度去看,这样的规定也算得上是相当严格了。不过,这种对造假者的惩罚基本上是针对中国人的,而受益者则几乎都是外国人。
由于中国当时的社会及经济状况,这部法律并未在全国全面实现,而清政府只是在上海及天津两地海关设立了商标挂号分局,实际上对商标采用只备案而不审查的做法,在大约20年的时间里,共挂号了2.59万件商标,几乎清一色是外国商标。
进入民国时期,当时的北洋政府于1923年5月4日颁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并真正付诸实施。在之后的10余年里,民国政府又对该法进行了3次修改,至新中国成立之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共有约5万件,绝大部分是国外商标。此外,在民国时期发生的商标官司并不多见,即便发生也是外国人告中国人的,而且胜诉一方一定是外国人。应该说,在这个阶段,中国尽管有了自己的《商标法》,但它是被迫产生的,保护的主体主要是外国人,具有强烈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色彩。
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商标制度
记得那个时候,人们为了买一辆永久、凤凰牌的自行车要连夜排队拿号,因为他们对这一名牌及生产这种产品的上海自行车厂是信任的。商标的最基本属性便是用来区别产品和服务的来源。而在这一时期,这种属性从国家的层面被逐渐淡化,但在中国的广大民众中,这种属性仍旧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中国全面改革开放,整整30年,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在几乎完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运行。而这30年中,中国的商标制度也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非市场经济的框架而诞生及发展的。其主要特点是:中国注册的商标大都是国家财产。而既然是国家财产,也就不存在什么专用权,当然也谈不上对专用权的保护。
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新政权立即废除了民国政府时期的所有有关商标法律,因为这些旧社会的法律给了那些大资本家及帝国主义分子以特权,用来剥削劳动人民。很快,中国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替代民国政府旧法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而在1954年,又颁布了补充性的《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在1950年的《暂行条例》中,可以说还是保留了一些商标制度本应有的特性。例如,采取了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对注册人的合法商标专用权给予保护等。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出现了各种极左的思潮,反映在经济上便出现了大跃进、大炼钢铁等不符合客观规律发展的事物。而具体体现在商标制度上,便是1963年国家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的明显特征是,中国的商标制度不再强调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是将重心转移到监督企业商品质量上。全国的所有商标不再采取自愿注册,而是必须全面强制性注册,以便加强对企业产品的管理。同时,废止了商标异议程序,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无权对商标注册提出反对,其实原因很简单:既然所有的商标都是国家的,并纳入到国家的统一管理架构中,那么商标异议又有何必要呢?现在回头看,1963年的条例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制度的倒退。
商标的最基本属性便是用来区别产品和服务的来源。而在这一时期,这种属性从国家的层面被逐渐淡化。而在中国的广大民众中,这种属性仍旧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记得那个时候,人们为了买一辆永久、凤凰牌的自行车要连夜排队拿号,因为他们对这一名牌及生产这种产品的上海自行车厂是信任的。进入文革时期,中国的商标制度基本上是名存实亡。有一段时期,中国的商标注册部门已无人管理,而商标注册的大印就放在了当时全国唯一的商标代理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由该代理机构负责管理。按现在人们的观点,这就像是法官将判决权交给律师一般。听上去十分荒唐,可这便是那个时期中国社会及法律制度的现状。只有了解了这段历史,我们才能体会到如今的商标制度来之不易和可贵之处。
当中国的改革开放全面实行,中国由完全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计划经济下的商标注册便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最突出的一个问题便是旧商标权的如何再分配问题。笔者本人便接触过几起这类争议:在计划经济时期原本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工厂及进出口公司如今分家了,而此时这个原来为他们带来共同利益的商标又当如何划分?直到不久前,还听说有此类纠纷出现。
改革开放带来中国商标制度全新时代
当国门第一次打开时,我们的眼前豁然开朗。当我们第一次品尝可口可乐时,方得知这一个品牌的价值有400多亿美元!简直就是一个匪夷所思的天文数字。当国人尚在学习何谓知识产权时,一些外国商人已将目光瞄准了中国的一些老字号,像“同仁堂”、“狗不理”“女儿红”、“杜康”等一些在中国老幼皆知的商标被一些过于“精明”的外国人在本国抢注成功。直到现在,我们的一些传统老字号仍握在一些外国商人的手中。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中国人猛然醒悟了,为了捍卫几代人奋斗所换来的名誉和商誉,我们开始了反击。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向全世界敞开了大门。全面的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必然是法律制度上的重大改变及不断完善。而中国的商标制度也正是从这时起,迈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
知识产权制度在争论中诞生
与政治和社会变革一样,任何法律制度上的变革一定会产生争论。改革开放伊始,关于该不该建立、如何建立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上,中国社会内部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版权等等这些以往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东西突然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该不该接受、如何接受,真是见仁见智。当时,有些人认为,接受知识产权便意味着我们中国人在过去几十年可以无偿仿制外国产品的作法便无法再继续下去,与国不利、与民不利,绝不能搞。当时的情况也的确如此。凡是40岁以上的北京人一定会记得,上世纪80年代王府井北口的外文书店,上二楼时会发现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外国人免进”。这并不是我们对外国人歧视,而是因为有一些东西不便让外国人看见。因为二楼出售的大部分图书都是盗版的。如果再早几年,恐怕连这块牌子都不用写,因为中国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去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也没有这个概念。外国人即便知道了也只能是干瞪眼,拿这些事情毫无办法。记得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尚未颁布《著作权法》,笔者和另一位律师接受了美国三大电视台之一CBS(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采访。美国记者提出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非法复制行为是不是一种强盗行为?”这个问题如果放在现在,答案是肯定的。但由于当时我们没有相应的法律,所以解释起来很让人吃力,也只能从我国的立法进程来解释了。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最高决策层高瞻远瞩,决定在中国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专利和版权而言,商标法的争议最小。这也是为什么在知识产权三大法中,商标法早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建立的原因。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次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以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出了明确规定。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决定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商标法》尽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基本上属于一部与国际基本接轨的现代商标法,成为我国商标制度进入新时代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此后的几年里,我国分别于1985年4月实施了《专利法》,1991年6月实施了《著作权法》等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从此,中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商标价值的回归当国门第一次打开时,我们的眼前豁然开朗,自我封闭了30年,外面的世界竟是如此多姿多彩,科技发展更是令国人震惊,中国在不知不觉中已被世界甩在了后面。
当我们第一次品尝可口可乐时,方得知这一个品牌的价值有400多亿美元!对一个中国人来说,这简直就是一个匪夷所思的天文数字。当时我们国家一年的进出口总额也不过是几十亿美元,这样的一个品牌在当时足可以将中国的前50名大型国企全部买下!
商标,便是企业的生命。对此,当时的绝大部分中国人并未意识到,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并未出现大规模的商标仿冒行为。笔者在1984年曾随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的国际反仿冒会议。在当时的大会发言中,西方国家的代表强烈指责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大规模仿冒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主要矛头指向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以及韩国,甚至指向已经高度发达的日本,没有人对中国大陆说三道四。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的另一次国际会议中,笔者作为发言人讲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却遇到了许多与会者的提问,焦点便是如何打击、制止中国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生产力的大幅提高,此类问题变得日益尖锐。
也许,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在经济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这种状况几乎所有国家都经历过,只不过是程度不同、持续的时间不同罢了。
当国人尚在学习何谓知识产权时,一些外国商人已将目光瞄准了中国的一些老字号,像“同仁堂”、“狗不理”“女儿红”、“杜康”等一些在中国老幼皆知的商标被一些过于“精明”的外国人在本国抢注成功。他们早就看准了我们的这些老字号的商业价值,抢先下手。直到现在,我们的一些传统老字号仍握在一些外国商人的手中。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中国人猛然醒悟了,为了捍卫几代人奋斗而换来的这种名誉和商誉,我们开始了反击。
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著名的啤酒品牌“青岛啤酒”在美国遭到抢注。在当时,青岛啤酒几乎是在美国超市以及中餐馆唯一可以见到的中国品牌。笔者有幸参加了这场官司。经过我方和美国律师的合作,我方在法院赢得了最后的胜利,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这起官司应该讲是中国企业最早到国外捍卫自己知识产权的官司之一。
进入到上世纪90年代,中国国内的造假事件逐渐多了起来。日本的假冒情况此时已基本消失,亚洲四小龙也逐渐摆脱了靠仿冒起家的阶段。而我国的市场上开始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假冒国外名牌产品。一些外国人开始抱怨,甚至对中国政府打击假冒产品的决心产生了怀疑。在这个阶段,我国的打击假冒、侵权的工作大部分是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来完成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特色,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相类似的行政打假部门。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只靠法院来解决每年高达数万起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是不可能的。而中国的工商、质监等部门也用实际行动向外国人展示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15年前,笔者曾在北京参加过一次大规模打假行动,当时,外国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也派人随行。为了确保行动成功,北京市工商局调集了十几个区、县的力量,出动了100多名工商执法人员参加行动。当外国权利人看到被查获的近10卡车假冒品时,非常感动。他们说,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认真的。他们相信自己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并承诺将继续在中国加大投资。在后来的几年里,该外国公司果然在中国几个省投资几十亿元人民币建立了工厂和公司,实现了当时的承诺。
正因为我们的政府尊重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承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价值并给予了合法的保护,才使我国形成了一种较为良好的投资环境,引来了数以千亿美元的国外投资,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发展走到了今天。
《商标法》实行至今已有26年,在这期间,我们国内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人们开始认识到商标、专利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开始纷纷创建自己的品牌乃至名牌。截至目前,已有上千家国内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称号。“联想”、“海尔”、“长虹”、“华为”、“新浪”等一批批中国名牌产品走出国门,敲开了国际市场的大门。
从国家的层面看,中国政府对知识也愈加重视,已然将知识产权上升到国策的重要层面。每年,中国政府都要发布象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白皮书。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提出了要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文化。
商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中国商标法施行后的这26年里,中国政府从执法与立法两个方面一直在努力将该制度加以完善,以便与国际接轨。在这一点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898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在历史上很有影响的商标诉讼案。当时,美国的柯达公司生产的照相器材已享誉世界。而一家名为柯卡自行车公司却生产一种“柯达”牌自行车。依照传统的商标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应只限于商标所有人的注册范围。因为一般来讲,在不同产品类别上使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不会给消费者带来产品来源的混淆。然而这一次,美国法院认为,即便不会产生混淆,但被告“柯达自行车公司”的行为仍然有可能给原告“柯达”带来损害。因为这种“柯达”自行车的销售会冲淡或淡化原告的“柯达”商标的崇高商誉。这便是之后为各国法律界普遍接受的“反淡化原则”。
在1983年的《商标法》中,并未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工商部门还是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类案件。
1989年3月1日,当时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就保护“万宝路”驰名商标问题作出批复。当时,杭州的一家葡萄酒厂将与“万宝路”、“MARLBDRO”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葡萄酒包装盒的装潢使用。商标局认为,这是一种侵犯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应该予以查处。在批复中,还首次提及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原则。在笔者的记忆中,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地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例。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一些做法上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已对《商标法》进行过两次重大修改。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商标法》作出9条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修订是增加服务商标的注册与保护,这也对我国在这之后10余年的服务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2001年10月27日,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满足世贸组织规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商标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该修改法于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此次修改的重要部分是为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称“TRIPS”。至此,我国已参加了几乎世界上所有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依次为:1980年6月3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12月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相关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加入“TRIPS”。
可以这么说,我国通过立法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已经建立了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商标制度。
自《商标法》实施之后,在26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商标申请量以及商标保护案件数量一直在大幅提高。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的商标申请量和注册保有量分别为677万件和240万件,居世界第一,并且每年以二位数增长。而中国企业的商标也毫无悬念地占到了总申请量的8成以上,中国的商标申请量已连续7年保持世界第一。
回顾100多年来中国的商标发展史,反思建国60年来新中国商标制度的建设,我们可以坦然地说,中国的商标发展已经进入了成熟期,并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作者 孟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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