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案例:甲公司注册了A商标,随后,甲公司将A商标授权给由其出资设立的乙公司使用,乙公司随即生产了带有A商标的产品,但该产品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3年后,竞争对手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A商标,商标局对此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注册人即享有商标专用权。为了督促闲置注册商标资源获得充分利用,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确实有权予以撤销。
律师提示:明明已获准注册的A商标为什么被撤销呢?因为乙公司在商标使用中存在致命缺陷,该缺陷最终导致了A商标的撤销。这是因为《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合法、公开、真实的使用,如果“使用”行为严重违法,则可能导致“使用”被视为无效。本案中,乙公司的产品没有获得也未能按照国家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故相关产品的生产事实上违反了法律法规,不能被认为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合法”使用,进而也就不能认定甲、乙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了A商标。因此,A商标确应基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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