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商部门积极推动商标质押贷款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网

   促进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海峡西岸建设,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缓解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2008年9月3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制定发布了《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或企业主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意见》鼓励各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对企业申请手续、银行发放贷款流程、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原则、待处置质押的转让、三部门的协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商标注册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各级工商局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福建省工商局备案;银行向各级工商局征询借款人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局应当积极配合;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或存在民事、行政纠纷的,不得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对已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经福建省工商局认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银行应当优先予以办理;福建省工商局可依贷款人申请,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福建工商红盾网,通过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福建省工商局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通报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各银行应当及时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抄送省工商局等。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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