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亟待立法规范


新闻来源: 荆楚网  
     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关于“对使用公众人物和专家名义进行药品广告宣传的做法,药监局正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治理,希望能在今年年底彻底取缔”的发言,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似乎名人代理药品广告必将终结。笔者却乐观不起来。谁是名人?是一个问题。

    把颜江瑛的发言解读为禁止名人代理药品广告,或许基于“名人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那么,哪些人物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呢?或许一百个人,有一百个答案。或者具体到某个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答案可能也是五花八门。据报道,英国某杂志曾在各大城市的成人中开展了一次大规模“名人识别率”测验。结果是有25%的人能识出萨达姆;有16%的人能识出俄罗斯总统普京的;能说出当时英国政府5名重要“领袖”的不到十分之一。我国法律没有对哪些人是公众人物,或者哪些人是名人进行规定。既然在法律上找不到什么是名人,什么是公众人物的规定,那么,取缔名人代理药品广告可能就是无的放矢,最后只能落空;或者任由监管机构裁决,但又于法制不符,势必引起纷争。最后也只能落空。

     谁是名人问题,不仅仅可能羁绊名人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而且困扰着法律对名人名誉权的保护。典型的案例是去年关于“屈原“猪饲料商标的大讨论。当然,由于屈原是已经盖棺定论的伟人、名人,所以从法律技术上讲,处理“屈原”牌猪饲料商标以保护屈原的名誉权问题可能简单得多。然而,对商家注册“姚明”为女性卫生用品商标,以歌手爱戴的名字申请注册“爱戴”为安全套商标,把雷锋标准照印上安全套包装盒上等损害当代名人名誉权事件,由于法律的瑕疵,我们除了感叹“商标恶搞名人挑战道德底线”以外,又能做什么呢?

    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无论是保护名人的名誉权,还是赋予名人的社会责任,如果对名人没有规范的认定程序,没有法定的界限,笼而统之以“名人”冠之,就会“礼乐不兴”、“刑罚不中”。保护,或者约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谁是名人?呼唤立法!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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