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是否该“一刀切”

 

新闻来源:市场与消费报
    
  
  “好想你”与“真的好想你”这两个商标分别属于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奥星)和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帅龙)两家企业。两企业相距15公里,都从事红枣深加工。日前,这对“冤家”均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裁定,分头把商评委告上了法庭。而两家企业的争战正是从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官司展开……
  案情回放
  奥星的注册商标是“好想”,使用的商标是“好想你”,拥有“好想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食品包装盒为烟盒状,保护范围包括底色和花纹均为金色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此前,奥星以帅龙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帅龙告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产品的造型、图案、色彩,其形状是主要的,但图案和色彩又很难区分,有时图案本身就是由色彩构成。在专利权人要求保护色彩时,如果双方属同一类产品,且色彩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据此法院认为,帅龙对奥星已经构成专利侵权。
  在这次审判中判定帅龙败诉,停止侵权,向奥星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元。在二审过程中,帅龙再一次败诉。二审虽然结束,两家的恶斗却并未就此罢休。此后,帅龙成功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奥星指其恶意抢注,提请商评委撤销。
  商评委裁定,保留帅龙在罐头等商品上印制“真的好想你”注册商标,仅撤销该商标在干枣、山楂片商品上的注册。争议双方对商评委“撤一部分留一部分”的裁定结果都不服,分头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都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一方认为应全类撤销,一方认为应全类保留。
  观点一: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模仿
  商标专家郝力认为,从整个案件来看,奥星认为自己“好想你”牌红枣系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帅龙已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是对奥星使用在先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模仿和剽窃,“真的好想你”商标与“好想”、“好想你”商标近似。且双方曾在河南法院两次交手,帅龙注册“真的好想你”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梁群认为,商评委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认为,“好想你”商标是奥星使用在先的商标,“好想你”品牌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帅龙与奥星处于同一地域,从事同一行业,并在其他纠纷中知悉奥星的“好想你”商标,在知晓的情况下却在第29类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且“真的好想你”与“好想你”文字构成相似,在含义上有递进关系,消费者易认为二者之间有特定关系,从而对产源发生误认或混淆,致使奥星利益受损。
  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显寿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奥星使用在先的“好想你”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故帅龙在有限的地域范围内应知晓“好想你”商标的使用情况,而其仍然抢先注册与奥星商标极为近似的“真的好想你”商标,很明显帅龙有主观恶意模仿的意图,因而其所抢注的商标应该被判定为撤消。
  观点二:恶意抢注的商标是否应全类撤销
  郝力认为,在这起争议中,争议双方对商评委“撤一部分留一部分的”做法都不服,都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从保护地方经济的前提下,商评委“撤一部分留一部分”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两家企业共同享有类似商标的权利,不仅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而且同时保护了两家企业的利益。
  梁群则认为,在有限的地域范围内帅龙明知“好想你”商标的使用情况,仍然抢先注册类似的商标,必然会使公众对二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有悖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真的好想你”在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均应全部撤销。
  王显寿表示,尽管争议一方认为应全类撤销,另一方认为应全类保留,但法院的裁决很坚决,那就是既然认定了一方恶意侵权,就应该公正裁决,判定撤消侵权方的所有侵权行为,而不是有所保留。因此,恶意抢注的商标就该全类撤销。
 观点三:恶意抢注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那么,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否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呢?三位专家、律师的观点是一致的,都认为商标“抢注”关键在于一个“抢”,“抢”把人们在牟取利益、尤其是超常利益时那种亢奋状态描述得淋漓尽致。郝力说:一个“抢”字,道出人们的浮躁和投机,而成熟的市场经济,在价值导向和行为导向上应该具备这样的功能和能力:一是能有效遏制浮躁;二是尽量减少没有价值交换前提的侥幸获利机会;三是使投机收益与投机成本对等;四是把过度的贪欲导向有规则地获取财富。
  梁群说,之所以总有一些人表现出强烈的商标抢注欲,也许正说明我们的现行“抢注机制”存在某种缺陷,这种机制不仅会导致不公平,而且会使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付出更多的成本。
  观点四:现行《商标法》还有哪些漏洞郝力认为,从这起事件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目前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类似抢注商标的规定,相关法律的欠缺无疑导致了抢注行为此起彼伏、愈演愈烈。这不仅干扰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商标法》的法律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因此,《商标法》也应该据此作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应当拒绝那种实无所指的“空壳商标”。
  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注册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之需。而这些抢注“空壳商标”者并不是为了经营商品,只是为了买卖商标从中牟利;其次,明确注册商标的受理范围,杜绝谐音、暗指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出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的规定,但是怎样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什么样的影响才是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却语焉不详。
  梁群也认为,商标抢注之所以盛行,除了品牌保护没有到位,还因为商标注册申请门槛太低,只要没有注册在先,而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局都会正常受理。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任何一项法律的完善都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实现的,由商标申请“占先原则”导致的无形资产创造与知识产权分离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商标注册行为的混乱,产生大量纠纷,迫切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实现商标注册行为的公平、竞争、有序。
  王显寿认为,最近几年,与法律打“擦边球”的商标注册行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又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注册商标,形成“被人‘搭车’的企业却要向‘搭车者’赔钱”的怪圈。这是《商标法》“先天”不足的一种表现,如不对正常商标给予合理、有效的法律救济,将有悖《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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