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如何应对商标抢注

     新闻来源:山西新闻网
     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媒体产品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之前,媒体在许多领域都享受特殊待遇。然而,随着媒体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其数量激增,商品属性也日益突显,随之而来的便是恶意抢注现象的频频发生。这时,将媒体产品化归商品,寻求《商标法》对它的保护成为必要之举。


  《汉书・项籍传》中有"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之说。同样,以传递信息、传承文化为己任的媒体,面对商标抢注事件也应该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及时将自身拥有的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名称及标识注册为商标,借商标之力巩固和宣传媒体品牌。

  媒体哪些标识需要注册为商标:

  媒体的名称、简称以及标识

  媒体分支机构的名称、简称以及标识

  媒体子品牌,比如:频道、专刊、专栏等的名称及图形标识

  实际上,媒体种类不同、级别不同、所处地域不同,相应的影响力、知名度就不同,商标资源状况当然也参差不齐。哪些标识有注册的必要,应根据媒体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媒体应该在哪些类别注册商标:

  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保护都是按类别进行的。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对于媒体来讲,如果是基于在媒体涉及的类别注册,应当集中在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报纸、期刊,第35类的广告传播、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第41类的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新闻记者服务等范围注册。注册成功之后,媒体的一般产品,比如报纸、期刊、电视节目等就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如今,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酝酿并实施多元化发展之路。一些率先踏上"破冰之旅"的媒体,经过几年的发展,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这些延伸产业链的商标注册保护也不容忽视,及时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商标才是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有效途径。媒体申请商标注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注册尽量提早

  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就意味着,商标注册应该提早动手,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不会因为申请人是大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媒体而破例。

  注册范围适度扩大

  对于媒体来讲,除了注册涉及类别以及延伸产业类别的商品、服务商标外,还需要进行适当的防御性商标注册,许多媒体对核心品牌实行全类注册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全类注册可以使商标获得"铁桶式"的保护,是彻底避免他人抢注、确保媒体品牌显著性、提升品牌价值的最有效手段。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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