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奔马图形”案表明


新闻源自:中国汽车报   

  近日,一则消息引起人们的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际著名汽车制造商法拉利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家健体育用品经营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拉利公司关于认定其“奔马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未获支持。

  事情的起因是在1995年1月4日,广州家健体育用品经营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第909121号“奔马图形”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1996年9月7日,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等。在法定异议期内,法拉利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核准其注册。

  国家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在先,法拉利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法拉利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请求,认为其“奔马图形”商标与“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请求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维持了国家商标局的裁定,核准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对此结果,法拉利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法拉利公司认为,作为国际著名的汽车生产企业,该公司拥有的“FERRARI”商标、“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和“奔马图形”商标系其独特、著名的企业形象标志;“FERRARI”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也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以往作出的裁定中,对“FERRARI”的知名度已经确认;该公司拥有国际驰名商标“FERRARI”,与该文字商标组合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及对应的“奔马图形”商标也应享有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标,应驳回其注册申请。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法拉利公司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和“奔马图形”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为驰名商标。法拉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仅以相关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证明及国外的产品目录,不足以证明这些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因此,其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又因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的原则,故以生效裁定对“FERRARI”知名度已经确认来说明“FERRARI及奔马图形”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法拉利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驰名的商标并非“FERRARI”,故有关该商标知名度的裁定也不足以证明“FERRARI及奔马图形”和“奔马图形”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北京市一中院最终未支持法拉利公司提出的将其“奔马图形”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记者认为,这一点对国内外汽车企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某些汽车品牌虽然是家喻户晓,如果没有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取得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且在经营中既没有多少广告投入,也不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所谓“驰名”,也只能是“镜中花”和“水中月”。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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