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行政保护成效显著―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就商标注册与保护工作答记者问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今天是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就我国入世以来商标注册与保护工作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实行行政与司法并行的“双轨制”。那么,通过行政执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优势是什么?入世以来,全国工商系统在商标行政保护方面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双轨制”即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在中国,绝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以2006年为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总数为41214件。行政执法的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积极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可以依照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的投诉(举报)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也可以基于职权主动予以查处,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是简便高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基本的证据,减轻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有力地制止商标违法行为。
 
  三是手段有力。在行政执法手段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检查、调查以及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处理结果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造假工具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分工协作。全国各地县级以上工商局近3000个,形成了密布全国的行政执法网络。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对于跨区域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协作解决。
 
  我国入世6年来,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履行职能,不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涉外商标保护力度,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好转。
 
  据统计,入世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93332起,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28041起,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共计774起、商标犯罪嫌疑人778人,仅2006年就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252起、商标犯罪嫌疑人263人。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创新工作方式,对一批国外高知名度商标进行通告,有效制止了服装和小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侵犯国外高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问:我国在驰名商标行政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1985年我国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开始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探索性的实践。
 
  自1987年国家工商局第一次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PIZZA HUT”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以来,为解决商标纠纷案件、解决中国商标在国外的抢注问题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相继认定了一些涉外商标和国内的高知名度商标为驰名商标;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启动了对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2001年10月,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包含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还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类似商品上进行保护。至此,我国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已与TRIPS协定等国际规则完全一致。
 
  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对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种类作出了调整,确立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自《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先后认定驰名商标510件,认定结果均通过中国商标网及时对外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也由弱到强。但无论哪个阶段,我们认定的驰名商标都是基于申请认定时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依法作出的。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事实状态,也是动态的,驰名商标的效力不在于主管机关认定与否和认定的效力期限的长短,而在于商标权人将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时间的长短。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在2008年奥运会召开前,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按照《商标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与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特殊标志登记、商标注册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等方面依法履职,切实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规范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保障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将69个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备案,7个特殊标志已经予以登记,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等普通商标申请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20家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企业将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合同在商标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1128件,涉案金额达1489万元,罚款83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件,移送人数7人。其中,2006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力度明显加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428件,比2005年增长了45%。
 
  根据部署,2007年至2008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用一年的时间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和非法印制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还将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执法人员进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专门培训,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赛事期间案件应急处理机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坚持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行政处罚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加强与奥组委、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为奥运会的顺利举办保驾护航。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运用农产品( 21.90,1.40,6.83%)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去年4月和7月先后在江西、甘肃召开地理标志工作座谈会,深入研究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管理、使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9月,国家工商总局在成都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了“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爱农和市场助农”共7项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广东召开全国地理标志工作座谈会,总结和部署了“商标富农”工作,讨论和研究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设计方案。2007年1月,商标局正式对外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已注册涉农产品商标(仅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至31类计)37万件,约占注册商标总量的13%;注册地理标志219件,其中我国注册人的地理标志188件,涉及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240个县。2006年核准注册地理标志81件,占注册地理标志总数的36.99%。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公布的800多件驰名商标中,有涉农产品商标近100件和地理标志4件。“商标富农”已成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问:对于进一步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您有何意见?
 
  答:实践证明,“双轨制”保护既符合中国特色,又行之有效。今后一段时期,我们依然要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一方面要充实基层商标行政执法力量,使商标监管充分到位。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继续发挥商标行政执法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速高效的优势;要加强商标监管,广泛推行商标授权销售制度,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博会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大展会知识产权监管力度;要继续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切实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刑事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建立商标权利人商标权益的自我保护鼓励机制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扶持机制。
 
  问:您对于企业管理者如何有效管理和保护自己的商标,如何制定商标发展战略有哪些建议?
 
  答:商标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生命力最持久、影响力最强、单位价值最高、与人们生活最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也是最需要权利人不断投入和不断培育并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在商品日益同质化的今天,商标是企业的“旗帜”,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
 
  因此,企业管理者应当从六个方面高度重视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要对商标特性有一些基本的了解;要高度重视商标在企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要学习商标法律知识,善于利用法律手段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身权利;要对商标国际规则有基本的了解;要借鉴国外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国际共同遵守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纳入企业组织管理战略之中;企业管理者要及时将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如果产品要进军国际市场,还应在相应国家进行注册。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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