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江南时报 |
擅自使用“阳澄湖”商标销售冒牌大闸蟹,南京一水产品销售商贩被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等三原告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阳澄湖”牌大闸蟹是国内蟹类产品的知名品牌,“阳澄湖”注册商标,属原告苏州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拥有。2014年10月,原告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南京有人公开销售冒牌“阳澄湖”大闸蟹,欺骗消费者。接到该举报后,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随后开展调查取证,查明南京凤凰西街上的乌巾荡水产品销售部冒用“阳澄湖”牌商标,并假借该公司名义,使用类似的包装箱和仿制的防伪标识,销售冒牌“大闸蟹”,该个体销售部业主为熊某。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调查还发现,熊某除在实体店销售冒牌“阳澄湖”大闸蟹外,还在网上公开销售冒牌产品。 昨天(23日)上午的庭审中,熊某并不否认对原告的侵权事实,但辩称侵权系事出有因,即前几年其店铺曾加盟原告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并获得授权销售“阳澄湖”牌大闸蟹,后因原告加盟费涨价,双方未谈妥继续合作事项,故被告由此疏忽并继续使用“阳澄湖”商标,并以原告公司的名义继续对外销售大闸蟹。被告还称,市场上使用“阳澄湖”牌商标销售非正宗大闸蟹的商贩比比皆是,故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实质侵害,被告同时认为原告主张100万的天价索赔,缺少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其冒用原告公司的名义销售冒牌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综合考量“阳澄湖”牌商标的品牌价值、被告侵权的时间跨度、经营情况等,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阳澄湖”注册商标的行为、停止使用原告苏州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省级平面媒体刊登启示,以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熊某一次性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费用100万元。(记者 纪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