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拜”商标在侵权中商标使用的问题

新闻来源:搜狐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来源的标识(符号),所以商品和商标标识(商标标样)是商标使用的客体的两个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使用”无疑是商标法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一个概念,不论撤三亦或侵权,均以使用为前提要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

    以“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申请的第36类18904285号“摩拜”商标为例:

    摩拜公司于2016年01月15日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6类18904285号“摩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3602信用社...“,专用权期限2017年02月21日至2027年02月20日,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尼斯分类“)中的内容,与共享单车最接近的服务,为3602群组中的”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C360003“,而摩拜公司申请的服务则为3602群组的”信用社360006“,由此,按照上述撤三中的商标使用与侵权中的商标使用的不同标准,可能出现如下情形:

    一、18904285号“摩拜”商标在撤三中商标使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规定”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应当坚持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标准,即只有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于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据此维持注册商标有效;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第18904285号“摩拜”商标申请注册起满3年,即2020年02月20日起,任何第三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摩拜公司第36类18904285号“摩拜”商标在3602群组”信用社360006“服务上的撤三申请。而该第三人可以随即再补充提交一个3602群组”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C360003“的新申请。

    1、18904285号“摩拜”商标在撤三中关于使用的认定

    根据撤三的有关规定,摩拜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3602群组”信用社360006“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正如大家所知,摩拜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共享单车,而中国的金融政策又要求经营信用社需要特殊审批,因此,摩拜公司几乎不可能提供其信用社的商标服务证据,而其可以提供的单车租赁服务的证据根据《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则不能认定是对”信用社360006“服务的使用,不能据此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结果就是其第36类18904285号“摩拜”商标在3602群组上的专用权被依法撤销而归于无效。

    2、3602群组“情归何处”

    由于摩拜公司在3602群组只注册了该”信用社360006“一个服务,因此,其在3602整个群组的商标归于无效,根据我国商标的先申请原则,任何人均可申请注册该群组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自收到撤三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在此情况下,由于第三人在提出撤三申请之时便提交了3602群组”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C360003“的新申请,该新申请的核准注册顺理成章。

    对此,该第三人的成本也是可以预见的,以商标局现行的收费标准,撤三官费500元人民币,新申请300元人民币,驳回复审750元人民币(不一定产生该程序)。即大约800至1550元人民币即可。

    二、18904285号“摩拜”商标在侵权中商标使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摩拜公司于2017年02月21日得到核准注册,即任何第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摩拜公司的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然以3602群组的”信用社360006“与”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C360003“为例。由于摩拜公司于2017年02月21日得到第18904285号“摩拜”商标在3602”信用社360006“的核准注册,根据尼斯分类3602群组注释的有关规定,该群组项下所有商品服务均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因此,虽然摩拜核准注册的是3602”信用社360006“,任何第三人在3602”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C360003“商品上使用该“摩拜”商标,依然侵犯了摩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结语

    商标可分为专用权和禁用权。其中专用权是商标权利人有权在其注册的商标标样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其他任何第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商标。而禁用权是商标权利人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但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的,其他第三人亦不得使用。

    由此可见,撤三中的商标使用证据必须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证据,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视为商标使用。而侵权中的商标使用,不仅包括核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还包括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行为,驰名商标还可扩展至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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