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爬坡糙”为通用名称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将“爬坡糙”申请注册使用在谷类制品和米等商品上,是否系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原料特点或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名称,从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对山西恒穗航天育种研究中心(下称恒穗中心)指定使用在第30 类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的第7165537号“爬坡糙”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据了解,2009年1月,恒穗中心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均以“爬坡糙”为一种小米名称,用在“米”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名称,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他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并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恒穗中心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商评委提交了两份网页打印件作证据:百度百科关于“沁州黄”的词条,其中在简介中提到相传300年前,沁州有一种糙谷取名“爬山糙”,清朝康熙年间改名为“沁州黄”;太原道网站《从“爬坡糙”到“沁州黄”》一文,其中提到沁州黄小米原名“爬坡糙”,于清朝康熙年间改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爬坡糙”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小米的通用名称,或者“爬坡糙”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小米商品。据此,法院作出撤销商评委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驳回复审裁定的一审判决。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评委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作出前述决定的证据材料,且其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当庭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亦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行家点评:

  高天乐(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主任):笔者通过网络检索及询问部分山西籍人士获悉,“爬坡糙”确实曾经被作为小米的名称使用,据说因认为其名称不雅,后被清朝皇帝康熙赐名“沁州黄”,并以该名称沿用至今。那么根据此说法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爬坡糙”这样一个曾用名恐怕无法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找到是小米通用名称的依据,而通过搜集其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小米商品的证据是一种可能。例如在恒穗中心所处的山西沁县寻求县志记载、行业协会、经营小米商品的产销商家、普通消费者的识别习惯、饮食老字号传承人的说明等,以及必要的网络信息保全(笔者日前在淘宝网以“爬坡糙”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17条结果全部为小米商品),如果其综合证明“爬坡糙”仍能够在当下指代小米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成为该行业对特定小米的俗称,该商标就不具备区分商品提供者的功能,缺乏显著性。

  该案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商评委需对其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尽管实践中商评委多次将商标数据库信息作为证据予以打印提交,也有部分案件存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但理论上审查人员不得主动调查取证,且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中均没有明确授权商评委进行调查取证的权限。

  笔者认为,该案中商评委的实体结论是有一定正当性的,但是在证据环节不够充分,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又是事出有因的。当然,在后续的公告期中,亦可能通过他人提出的异议或异议复审程序予以矫正,但这样的设计是否会过多地耗费多方资源,有待讨论。
  
  王亭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焦点问题为“爬坡糙”是否为“米”的通用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相关规定,该案中“爬坡糙”显然不构成法定的通用名称,因此该案焦点问题实际上为“爬坡糙”是否为约定俗称的商品名称。

  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只有“米”作为商品而言的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基本上都能够将“爬坡糙”理解为“米”的一个或一类名称,才有可能成立约定俗成通用名称。但是,在案证据缺乏有关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内容。从地域范围来看,约定俗成应当是在全国范围内约定俗成(例外为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轰动一时的“兰贵人”商标争议案采用的就是特定地域标准),而在案证据只能说明“爬坡糙”为“沁州黄”的旧称,且仅提到了“沁州”地区。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爬坡糙”为通用名称,两审法院的判决都是非常准确的。

  另外,据笔者所知,“沁州黄”实际上为案外人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且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甚至,围绕着“沁州黄”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已经产生了一系列侵权和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沁州黄”尚为有效注册商标、尚在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如果认定(无法证明仍在使用的)旧称“爬坡糙”属于通用名称,逻辑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当然,如果“爬坡糙”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有人能够提出详实的证据予以异议,“爬坡糙”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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