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英文字母“APF”用在防水材料上究竟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针对该问题,引发了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海燕公司)与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科顺公司)之间长达两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日前该案终审有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海燕公司擅自制售印有“APF”字样的湿定贴自粘防水卷材的行为构成对科顺公司“APF”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了解,科顺公司旗下的“APF”牌自粘防水卷材,是在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一种防水材料。2004年,科顺公司“APF自粘卷材――聚合物砂浆粘结复合防水系统”的一项科研成果通过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科技成果评估认证;同年7月,科顺公司将艺术化处理后的字母“APF”申请商标注册,2007年第4195730号“APF”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材料、耐火材料、油膏等商品上。 2010年11月,科顺公司在云南省一建筑工地上发现一批印有“APF”字样的湿定贴自粘防水卷材,经查明该批产品由海燕公司生产销售。科顺公司认为海燕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即向云南省楚雄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请求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处,并将海燕公司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海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科顺公司“AP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科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对于该判决,科顺公司和海燕公司均不服,遂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海燕公司认为“APF”是自粘防水卷材的通用名称,而科顺公司认为“APF”是其研发的一项科技成果,并且是已获确权的注册商标,应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海燕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APF”为通用名称,所以海燕公司关于“APF”为通用名称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令海燕公司立即停止对科顺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支付科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5万元。(毛立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