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加强品牌建设和保护意识

 

新闻来源:中国江苏网  

    记者从18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12年,全省注册商标总量快速增长,共核准注册商标41万件,共认定驰名商标425件、著名商标3032件。此外,2010年至201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商标权纠纷案件分别为938件、1470件、3151件,分别占新收案件总数的28%、29%、37%,增幅分别为67.2%、56.7%、113%。与品牌保护关系最为密切的商标权案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

  2012年全省核准注册商标41万件

  江苏是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品牌强省”的工作目标。近年来,全省各有关方面以品牌建设为主线,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着力完善“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采用商标兴企、商标富农等方式发展品牌特色经济,大力加强品牌强省建设。2012年,全省注册商标总量快速增长,共核准注册商标41万件,共认定驰名商标425件、著名商标3032件。越来越多的企业坚持将商标战略作为企业的核心战略,从产品经营转变为品牌经营,涌现出了徐工集团、先声药业、苏酒集团、苏宁集团、好孩子集团等一批通过品牌建设,企业规模得到飞速发展的全国知名企业,关注商标、维护品牌的社会氛围也日益浓厚。

  商标权案件一直保持着较高增长速度

  近年来,全省企业的品牌建设和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从知识产权诉讼的角度,仍然可以发现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据统计,与品牌保护关系最为密切的商标权案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2010年至201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商标权纠纷案件分别为938件、1470件、3151件,分别占新收案件总数的28%、29%、37%,增幅分别为67.2%、56.7%、113%。通过对案件的集中梳理和调研,对我省企业品牌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归纳分析:

  (一)恶意侵权现象多发,损害企业的品牌发展

  近年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幅明显,对企业品牌发展形成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主要包括:

  一是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司法实践中,同一权利人分别起诉数个被告侵权的关联案件比重很大。2012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8526件,而其中商标权纠纷关联案件就达到222起2745件,占收案总数的38.5%。在商标权纠纷关联案件中,权利人主要为著名品牌厂商,如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权利人较多会采用“拉网式”的诉讼方式,在某一地区集中提起批量诉讼,而被告多集中为城郊结合部或者乡镇较小规模的销售商。此类关联纠纷案件不断激增的原因相对复杂,而被告特别是小微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知假买假、知假售假是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同时,在国务院连续开展“双打”专项行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整体背景下,2012年,全省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共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774件,涉及商标类刑事案件337件,增幅为49%,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147件,增幅为36.1%。被告人大多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的商标,犯罪数额较大,情节也较为严重。无锡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胡君良假冒“飞天”、“贵州茅台”商标犯罪案,涉案金额巨大,是近年来假冒酒类商标犯罪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最高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

  二是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此类案件的被告多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有意模糊两者界限,或者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极为接近的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采用打擦边球等方式“傍品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实现其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意图。在莱雅公司(L’OREAL)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注册商标“L’OREAL”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使用“L’OIYIR”、“LOIYIR”等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最终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镇江新鹏翔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是“UGG”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在雪地靴商品上实际使用了 等标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因文字部分的“m”、“y”以及图的颜色和底色较为接近,不能从底色中明显地辨别出这两个字母及图,而“UGG”三个字母颜色较为突出,较为容易辨认,因此整体上看被告突出使用了“UGG”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二)侵权方式日趋多样,侵权领域不断扩大

  除了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之外,侵犯企业品牌的行为手段不断翻新,侵权领域也不断扩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利用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的差异,有意造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实施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目前在我国,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无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是商标得以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企业名称则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企业名称。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前并不对在先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而只是检索在本辖区范围内有无在先的企业名称。因此部分企业会利用两种制度的差异,故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或者将与他人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引发纠纷。例如,在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登记设立于扬中市,其在变压器等核准商品范围内享有“中电”图文商标,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电”登记为自己的字号,生产相同商品。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从事变压器行业生产和销售,且被告的个人股东均为扬中市人,其成立时应当知道原告的涉案商标知名度及“中电”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但其却仍将“中电”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造成错误联想,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商标侵权纠纷。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的不断发展,通过域名、搜索引擎、网络店铺等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不断出现,且情形相对复杂。在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梅思泰克”作为关键词,向“谷歌”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相关公众在“谷歌”搜索栏中键入“梅思泰克”后,结果显示的网页置顶链接为被告公司网站。法院认定,被告是以商业性目的利用“梅思泰克”商标的声誉来吸引消费者对其网站的访问,客观上会使搜索用户认为被告公司与“梅思泰克”存在某种联系,引起混淆,最终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在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诉周文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是“S・Deer”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周文刚在淘宝网上开设侵权店铺“秀气小屋”,既销售正牌商品,也销售假冒商品,最终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是故意采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攀附他人的商誉。企业品牌既包括企业注册商标,也包括企业名称、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部分企业故意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特有包装或特有装潢类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引发纠纷。在启东清泉有限公司诉上海解放饮用水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中,原告的“清泉纯水”主要在启东地区销售,先后获得数十项省、市级荣誉称号。被告在市场上收购原告的“清泉纯水”专用桶,并使用其回收的专用桶生产“清泉宝露”饮用纯净水,该产品的主要销售区域也集中在启东市。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近似的“清泉宝露”,并使用标注“清泉纯水”的水桶,该行为足以引起市场混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是故意以申请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攀附他人在先的商标权益。部分市场经营者利用不同知识产权审核标准不同,且由不同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客观情况,故意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以此不正当攀附他人品牌商誉。在陆迪诉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案中,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在陆迪的仓库中查获“欢订”牌卫生纸、“清凤”牌日用纸品,其中,“欢订”、“清凤”标识分别与“双灯”、“清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陆迪认为,其“欢订”包装纸与“清凤”包装盒均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法院认为,当两种知识产权并存并在实际运行中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何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陆迪虽然取得了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能对抗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其销售的商品及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故判决维持工商行政处罚决定。

  (三)“模糊地带”引发争议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主体的经营领域、经营方式不断扩大,各种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出现且引发部分争议问题,应当引起企业的重视,并尽量予以避免。主要表现在:

  一是涉及房地产服务商标与楼盘名称的权利冲突纠纷。实践中,部分企业使用他人在先注册的房地产服务商标作为其新开发楼盘的名称,从而引发纠纷。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均属于上述情形。由于目前并无关于房地产服务商标与楼盘名称冲突的具体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作出司法判决,因此对于市场主体来说,事先有效规避此类纠纷无疑是最佳选择。

  二是涉及立体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部分企业将自身商品的外包装申请为立体商标,如以“洋河”酒瓶为造型基础的立体商标。目前,涉及立体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开始出现。在南京九峰堂蜂产品有限公司诉南京老山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在蜂蜜等商品上注册使用“小熊”立体商标,被告生产的蜂蜜亦使用了小熊造型包装瓶。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包装瓶与其立体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随着立体商标注册数量的逐渐增多,此类纠纷也会相应增多,市场经营者需要对此予以充分重视,尽量规避诉讼风险。

  三是涉及贴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涉外贴牌加工是指在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由境外定作人提供商标,境内的承揽人加工产品并附贴商标,返还给定作人并在境外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近年来,全省各地陆续审理了一批涉及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为承揽人按照定作方指示,所附贴的商标标识侵犯了他人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权,权利人据此要求承揽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已取得授权许可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其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产生纠纷并承担责任。

    (四)部分市场经营者的品牌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

  一是不重视商标注册。部分市场经营者不重视进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有的企业长期使用的标识或企业名称被他人抢注,因此引发争议,影响企业经营的发展。

  二是注册商标但不实际使用。部分市场经营者注册商标后,并无实际使用的意图,导致商标被撤销。在徐斌诉南京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在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享有“名爵MINGJUE及图”商标,其主张被告生产销售的名爵汽车因使用“名爵”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商标一直未使用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依法撤销,故法院认为,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形式本身,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及由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如果注册商标已经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该权利在有效期内未能体现出其商业价值,亦即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存在,因此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无需再给予追溯性的司法保护,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规范地使用自身注册商标。但近年来,部分市场经营者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表现为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外观等。如我省某知名酒业公司曾经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大量使用于商品外观上。这一行为带来的后果:一是权利人自身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是如果其他经营者照原样“仿冒”,由于仿冒的标识与权利人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并不完全一致,可能会认定该“仿冒”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利于权利人的品牌保护。

  四是存在注册商标保护绝对化的认识。商标法虽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但同时也规定了他人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的例外。部分权利人过于绝对化地看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片面地认为凡是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均不得继续使用,并大量提起诉讼。在盛焕华诉延边教育出版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盛焕华在课本出版等服务类别上注册“随堂通”商标,并主张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课时详解随堂通》侵犯其“随堂通”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来叙述、说明商品的特点、质量、数量等或者描述某种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则该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延边教育出版社使用的“随堂通”文字是其《课时详解随堂通》图书名称的一部分,系向相关公众说明该图书本身的内容特点,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盛焕华的诉讼请求。

  企业应当加强品牌建设和保护意识

  为此,江苏省高院建议:

    1、企业应当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加强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商业标识保护规定的学习理解。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攀附他人品牌的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实施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需要被追究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2、企业应当注重商标战略,不断培育自主品牌。要提高商标注册意识,对于准备长期使用的商业标识,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并尽量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标识,避免将地名、产品通用名称或者具有描述商品特点的文字等作为自身商标。要注重对商标的规范化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规范使用自身注册商标,不要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排列。要注重及时使用注册商标,避免因长期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并引发纠纷。

  3、企业在使用商业标识时,要注意划清与他人注册商标的界限,避免侵权。一是不得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特别对于驰名商标,法律规定其保护范围实行“跨类保护”,因此需要尽量避免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二是避免在他人注册商标上添附文字或图形“变换”后作为自己的商业标识使用。三是避免在他人英文注册商标上变换字母数量、排列顺序后作为自己的商业标识使用。四是从事贴牌加工业务应当尽量严格审查定作人对委托贴牌的商业标识是否拥有合法权利。

  4、企业应当避免将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注册为自身企业字号,从而引发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需要承担停止突出使用、规范使用的责任方式。同时,如果出于恶意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也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需要承担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方式。

  5、进一步提高商标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水平。在商标申请阶段,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加大检索和审查力度,及时留意相关注册信息,不得帮助其他公司注册与该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代理组织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和行业公约,提高商标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着力促进商标评估、商标检索等中介机构的发展。(记者 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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