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 2018.5.9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2017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500万大关,达到574.8万件,比上年增长55.7%,申请量和增速均创历史新高。这些数据的背后,笔者看到的不仅仅是申请量的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更是商标注册申请确权的难度、商标运用策略的调整和变化:后期通过对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新注册的方式将会被运用得日益广泛。笔者现结合代理过的一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例,整理了应对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要点,为大家提供处理建议。
 
    一、案情
 
    陈江福(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成都岚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商品项上注册的第295399号“岚”商标。商标局受理该撤销申请后,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第295399号“岚”商标是被申请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注册的商标,作为与被申请人字号高度一致的重要商标,出现要求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情形引起了被申请人的高度重视。在综合分析了申请人的动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情况,通过全面的斟酌,被申请人决定运用《商标法》赋予的相关权利,针对第295399号“岚”商标进行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新申请注册的程序。一方面,应对撤销程序是被申请人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的体现;另一方面,提交新的注册申请也是防止被其他人无休止纠缠,尽量避免近三年内再次被提起撤销程序,维护自身商标权利稳定。经过被申请人积极梳理,被申请人列举了第295399号“岚”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最终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全面、充分地反映了被申请人客观、真实的商业使用情况。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对被申请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维持被申请商标继续有效。
 
    二、意义
 
    本案取得胜利结果,关键在于论证被申请人是否在被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日的前三年期间,是否在指定的商品“服装”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使用是商标的生命力所在,商标只有在不断的使用中,才能为市场和消费者所熟悉,才能获得知名度和影响力,才能积累经济、社会价值,这也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一般来说,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的商标,均可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在本案中,被申请商标作为与被申请人字号一致的重要商标,其使用证据并不是很全面,仅提供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参展会务信息、服装原件等材料,但好在多年的合作伙伴提供了业务往来说明、出货单、流水单、资质证明等,均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护一件商标的权利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案取得良好结果所在,一是在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二是在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尽可能将所有使用证据串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维持被申请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
 
    三、建议
 
中国商标申请量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必然也存在着大量闲置的商标,这将引发越来越多的如“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出现。对于企业如何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证据材料准备,笔者通过对大量成功案例的梳理,对商标注册人如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保留使用证据,提出以下建议:
 
    1、时间节点: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其时间的判定,由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2、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互联网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须达到公开、规范、真实的商业使用。如使用证据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显著特征,或在其核定使用项目之外的使用,皆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3、商标使用主体:该商标在指定时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且必须体现被撤销商标的使用人(包含商标注册人自己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人,许可使用的,应当提供能证明许可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
 
    4、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权属声明;仅作为赠品使用;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有转让、许可行为;象征性使用等情况。
 
    同时,经过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解读,有效的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可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收集:
 
    1、生产环节: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商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保卡、质检单、入库单等;
 
    2、销售环节:销售涉及的合同、发票、报关单据、转款凭证、出货单、运输工具等;
 
    3、广告、宣传环节:产品广告宣传,产品的户外、网络、报纸杂志、宣传册、展会、电视、车身广告、新闻发布会、活动冠名、公益捐赠等资料;
 
    4、其他:体现商标及产品的企业荣誉证书、新闻报道、内部资料、体系证书等。
 
    总而言之,商标使用证据在相关证据材料中的显现方式视不同的案件情况而定,但应尽可能显现商标标识,并将所有的使用证据串联,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充分体现商标的“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继而得以维持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综上,商标管理工作是一项繁琐而严谨的法律工作,作为权利人,企业商标管理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商标法律常识,同时遇到较为复杂的商标专业问题时,可以借力于专业的法律人士或专业的服务机构予以技术支持,方能确保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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