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赔偿额高达14.4亿元 2018.08.02

 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7月26日参加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地市行”珠三角站活动,聆听了华为高级副总裁宋柳平先生的演讲。宋先生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难点是法院侵权判赔数目太低,专利的平均赔偿额为8万人民币,强烈呼吁加大惩罚性赔偿。
 
    不知道宋先生演讲时,是否已得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广东省高院判决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亿元。
 
    这份判决的赔偿数目绝对不低,7月27日在我的朋友圈刷屏。当然,没有人愿意乖乖地赔给别人14个亿,加多宝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份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最终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多个官司这些年一直热热闹闹,而所有官司的根源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过程和后期纷争相当复杂,打过若干官司,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依然是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是否得到许可,是否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为未得到认可,侵权成立。但本文重点是商标许可使用这件事本身,并不是王老吉案,因此就不详细介绍了。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条规定本质上就是把属于自己的东西租给别人用。租金协商决定,可以免费也可以很贵;租期协商决定,到期可以续约,也可以不续,看起来和把房子租给别人住没太大区别。
 
    但房子和商标区别真的很大。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对房子的使用并不会使房子价值无限倍增长。就算承租人对房子进行了豪华装修,贴金镶钻,租期结束,能带走的也都可以带走。如果因为承租人的原因,把房子损坏了,承租人还需赔偿。总之,出租人总是收回原来的房子,价值的变化不大。
 
    但是商标不一样。被许可人的使用和推广可能会使一件默默无闻、价值不高的商标,变成商誉极高的知名品牌,价值大增。许可期结束,这些商誉和价值也一样随着商标归于许可人。看起来商标许可人赚大发了,就如租出去一间茅草屋,收回来一幢大别墅。
 
    但是,也有相反的情况。有一些公司,把自己已有良好商誉的品牌,随意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又没做好质量监督,最后品牌声誉受损,价值下降。而消灭品牌的一个方式也可以是付高价拿到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然后束之高阁,不再使用,让这个品牌在市场上消失。此时,对于商标许可人来说,就可能是租出去一栋楼,收回来一堆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一种商业行为,每一件被许可的商标也是由于其自有商业价值才被选中。一家企业不去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而选择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方式用别人家的商标,从来不是无缘无故的。所以许可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后果当然也要各自承担。这一点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必须清楚的。
 
    但懂道理不代表乐意心甘情愿放弃利益。由于从商标成长为品牌,往往凝结着使用人的心血和智慧,所以合同期满后,被许可人归还商标时多少有点心有不甘。就如两岁抱回来的孩子,精心养育成二十岁帅小伙了,却必须还给亲妈,而且和你永远划清界限。谁痛谁知道。
 
    只是,痛也白痛。因为抱回来时,你就知道孩子是人家的,找亲妈是早晚的事,如果想彻底变成自己的孩子,就需要办理正式的领养手续。许可使用的商标也是人家的,如果想成为自己的,需要办的是转让手续。
 
    我相信这世上真有善心人养育别人家孩子只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可以不计得失。但我也相信没有人付钱使用别人家的商标,只是为了把商标做成品牌,完全不想赚钱。赚钱从来不容易,但侵权的方式绝不可取,付出代价也是必然。
 
    “王老吉”商标侵权案的14亿数额很高,但如果在商标许可使用问题上,签订合同不严谨,履约态度不端正,以后的侵权赔偿额只有更高。虽说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我坚决支持宋柳平先生提高赔偿金额的建议,但我也希望不要因为商标许可使用的问题,再见到更多类似“王老吉”商标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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