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BATTERY及图”与“红十字”图形标识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芬兰斯纳伯切夫公司(下称斯纳伯切夫公司)欲将其“BATTERY及图”商标在华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指定使用在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啤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但因该商标与“红十字”图形近似,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予以驳回,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对“BATTERY及图”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G1131821号“BATTERY及图”商标,于2012年8月在欧盟获得基础注册,注册人为斯纳伯切夫公司。2013年3月,斯纳伯切夫公司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第32类啤酒、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红十字”图形标识近似,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此驳回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斯纳伯切夫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于2014年5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但未获支持。

  斯纳伯切夫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申请商标由黑底白色的“十”字图形和显著性文字“BATTERY”构成,其中“十”字图形是普通图形元素,且申请商标的“十”字图形为黑底白“十”字,在色彩组合上与红“十”字有明显差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申请商标未指定颜色,其在实际使用中可使用任何颜色,即图形部分存在使用为白底红色“十”字图形的可能性。此外,尽管申请商标还包括文字部分,但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可分别被独立识别,无论是否存在文字部分,其图形部分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包括“红十字”图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上述复审决定。

  斯纳伯切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上诉主张并未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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