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旦”商标在第41类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复旦阳光FUDANYANGGUANG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认定“旦”商标2003年5月20日之前构成在第41类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据了解,此案中,常州市赛神炉机械厂(下称赛神炉机械厂)是第3560923号“复旦阳光FUDANYANGGUANG及图”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商标的注册日为2005年9月7日。2014年4月21日,复旦大学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宣告“复旦阳光FUDANYANGGUANG及图”商标无效。

  赛神炉机械厂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复旦大学自建校100多年来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地位和成就,其核定使用于教学等服务项目上的“旦”商标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是不争的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复旦大学已经提供了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在2003年5月20日之前构成在第41类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文章由大连商标注册网转载 大家需要大连注册商标业务 请咨询 杨先生 13009457010

上一篇:如何应付已经提前注册下“怪兽”商标并且产品定位、长相都与“鬼爪”相似的中国版“怪兽”饮料

下一篇:北京部分地区发现有商户涉嫌侵犯“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新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