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 people”商标被确认可与“小精灵”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英文“little people”前面与“the”连用,被译为“小精灵”。在“小精灵”文字、“小精灵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情况下,在同类商品上申请“little people”商标是否能被核准?日前,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little people”商标被确认可与“小精灵”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

    据悉,2006年9月,美国美泰有限公司提出在背包、伞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ttle people”商标,但被驳回。

    在此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一审认为,由于“the little people”这一专有名词并不为公众熟悉,故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一般根据其字面的普通含义理解,与“小精灵”差别较大。同时,“little people”为纯英文商标,“小精灵”等为中文,两者差别较大,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据此,法院作出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复审裁定的判决。随后商评委提起上诉。

    商评委原裁定曾认为,美泰有限公司在提起此案诉讼时已承认“the little people”的主要中文含义为“小精灵”,且就中国公众的英语认知习惯而言,“the”是否存在不影响对申请商标具有“小精灵”中文含义的理解。

  最终,北京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谢环东)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黑土 

上一篇:上海巴比馒头pk海上巴比馒头

下一篇: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相关新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