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州”是否是地名的合理使用



新闻来源:贵州都市报     

    贵州省安顺两家鸡辣子生产企业马记绿色食品厂状告邓幺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一案,经过近1年的诉讼程序,终于尘埃落定。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邓幺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包装上对“旧州”二字的突出使用,并赔偿马记绿色食品厂经济损失1万元。

  马记索赔50万

  据了解,安顺马记绿色食品厂2005年6月建成投产,主要生产安顺特产旧州鸡辣子,于2009年5月取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旧州”商标注册证。

  马记诉称,从2006年起,安顺西秀区邓幺妹鸡辣子食品厂(后更名为公司)生产的鸡辣子,将“旧州”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在贵州省内各大超市及特产专卖店上柜进行销售。2009年1月,马记绿色食品厂一纸诉状,将邓幺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

  2009年6月,安顺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邓幺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旧州”二字是为了表明产地或地理来源,是对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善意使用,因此驳回了马记绿色食品厂的诉讼请求。马记不服,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

  邓幺妹构成侵权

  贵州省高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马记食品厂与邓幺妹公司生产的商品(鸡辣子),无论从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主要原料、工艺流程、销售渠道,还是从公众的一般认识、超市摆放于同类货柜或同一区域等方面判断,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邓幺妹公司在自己的商品上冠以“邓幺妹”商标和旧州鸡辣子的名称,是为标明自己商品与该产地之间的客观联系,告知消费者自己的产品出自旧州,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同时,“旧州”是历史悠久的文化古镇,也是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之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马记食品厂在将“旧州”这一古镇名称注册为商标时,不能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商标权利保护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在旧州,使用“旧州鸡辣子”的生产者还有多家,当地政府对外宣传招商中也如此使用,说明其具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意义。但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应完整、连贯,字体大小、颜色等前后一致,否则易引起歧义和混淆。邓幺妹公司在其商品包装上,将“旧州”和“鸡辣子”分开使用,二者字体、颜色差异较大,将“旧州”放置于行业通常的商标标注位置,“鸡辣子”处于商品名称位置,且字体明显小于“旧州”二字。分开使用后的“旧州”和“鸡辣子”已不能形成通常意义上的商品通用名称,因而有突出使用之嫌,至少是不规范、不合理的使用。尽管邓幺妹公司称其一直这样使用,但在“旧州”被马记食品厂注册商标后,这种使用方式则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杨君)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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