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香”是否属于白酒行业的通用名称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兰陵公司)与国内3家白酒生产企业间涉及“陈香”的3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在京开庭审理。据悉,上述3起案件的第三人分别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至3月间,上述3家公司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提交了“古井陈香”、“河套陈香”、“泰山陈香”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兰陵公司在这3件商标的异议期内,分别提出异议,其理由是该公司最早于1989年在酒商品上注册了第570376号“陈香及图”商标,而且3件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该公司已在先注册了“兰陵陈香及图”、“陈香兰陵及图”等商标。因此,3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兰陵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但是兰陵公司的上述主张并未得到商标局认可。
  
    据悉,异议复审阶段,兰陵公司又提出其“陈香”酒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涉案的3家第三人在异议复审阶段分别进行了答辩。其中,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陈香”属于白酒行业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而且其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河套”商标,因此其商标与兰陵公司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合各方主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审理后,认为“陈香”与酒商品相联系,仅代表酒的一种气味,显著性较弱。
  
    兰陵公司在庭审时称,商评委此前曾针对该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裁定撤销了两件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的含有“陈香”字样的商标,说明了商评委已经认可“陈香”并非酒类通用名称,而只能作为商标使用。而上述3件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陈香”文字,因此3件被异议商标已与其“陈香”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兰陵公司还诉称商评委在评审阶段并未能理解“陈香”的含义,“陈香”并非固有词汇,而且该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一份证明材料,据该材料称,“陈香”不代表一种酿酒工艺,也不能说明酒的产源地及特征等,不属于酒类通用名称。
  
    3家白酒企业均表示坚持之前在商标评审阶段的答辩意见,指出“陈香”属于白酒行业的通用名称,兰陵公司不应独占使用该公共资源。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目前在第33类酒商品上,正在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含有“陈香”字样的商标约有40余件,目前绝大部分处于商标异议复审或者争议阶段。兰陵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一直在密切关注这些商标的注册进程,并在相应阶段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交相关申请。(杨强)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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