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圣康”与“宝盛康”是否构成近似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围绕着“保圣康”与“宝盛康”是否构成近似,一场商标纠纷持续了4年多。如今,该案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响。
  
    2002年4月,湖南康普制药有限公司(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康普药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第3137863号“保圣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该商标于2003年3月被核准注册。
  
    2006年5月,成都亨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药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该商标提出了争议申请,其认为第3137863号“保圣康”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第780092号“宝盛康BAOSHENGKANG及图”商标、第1104598号“Baoshenkang”商标构成了近似,请求商评委撤销第3137863号“保圣康”商标。
  
    亨达药业认为,其持有的商标是在全国同行业内较有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涉嫌抄袭模仿,且争议商标与其持有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市场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二者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商评委撤销第3137863号“保圣康”商标。
  
    2009年9月,商评委作出争议裁定,撤销了第3137863号“保圣康”商标。康普药业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于2010年6月将商评委及第三人亨达药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
  
    据了解,引证商标第780092号“宝盛康BAOSHENGKANG及图”商标和引证商标第1104598号“Baoshenkang”商标,是由亨达公司于1994年2月和1996年8月申请注册的。
  
    商评委和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后同时认为,读音是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重要考量因素。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完全相同,且均无含义,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若同时使用在药品类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虽然第3137863号“保圣康”商标与第780092号“宝盛康BAOSHENGKANG及图”商标在具体用字及其含上存在差异,但由于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认知时的呼叫读音完全相同,一般公众很容易将“宝”与“保”、“圣”与“盛”忽略或忽视,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010年6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定。康普药业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康普药业代理人北京市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兴洲表示:“根据相关法律中对文字商标近似审查的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应当不认定为构成近似。”马兴洲向记者介绍了一些未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案例,包括“好哥”与“好歌”、“高太丝”和“高泰斯”、“幸运数”与“幸运树”、“福达”和“FUDA”。马兴洲认为,争议商标“保圣康”与引证商标“宝盛康BAOSHENGKANG及图”、“Baoshenkang”的含义、字形、整体外观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保圣康”应予以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记者 张娣)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黑土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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