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60万代理费伪造法律文书



 
新闻来源:海口晚报     
   
 
    5人骗取60万元代理费不成被判刑

    一家公司为将其产品注册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政府奖励,五人层层委托转包代理,最终通过造假法院判决书来骗取代理费。经龙华区检察院指控,日前,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姚某海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为骗60万代理费伪造法律文书

  据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8日,姚某海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商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羽公司)的名义与宁波艾克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艾克赛尔公司)法人代表人沙某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商羽公司代理艾克赛尔公司某一注册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事宜。代理费为60万元,首付8万元,取得驰名商标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十五日内支付42万元,余款10万元待获得政府奖励后支付。

  姚某海随后将此事交给张某办理,约定代理费为50万元;张某又委托贾某兵办理,约定代理费为33万元;贾某兵最后委托何某征办理,并约定费用为15万元。2008年10月中旬,何某征将伪造的海口中院“××号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照片通过电脑传给贾某兵,贾某兵又传给张某,张某又传给姚某海。

  后来,姚某海了解到民事调解书并不能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便与张某商量将调解书改成判决书。

  为收到代理费余款修改判决书

  姚某海和在其公司帮忙处理文件等事务的奕某将这两份改好的法律文书交给沙某明并一同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备案,但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立案庭怎么做出判决书的质疑,未支付余款。姚某海事先承诺办好艾克赛尔公司一事后会给奕某2万元好处,所以奕某默认并未反对。为了取得艾克赛尔公司的信任,姚某海和奕某又将“××号民事判决书”改为“×××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交给沙某明,沙某明仍怀疑该判决书的真实性,便以个人借款的方式付给姚某海代理费10万元,并要求出具法院真实的判决书。

  姚某海又找到张某,张又找到贾某兵,贾又找到何某征,让其到法院出具一份真实的判决书。2008年11月6日,何某征捏造事实,以孙某侵犯艾克赛尔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口中院起诉孙某不正当竞争。海口中院立案后,孙某征拿“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单据”通过电脑传给贾某兵,最后通过张某传给姚某海。姚某海凭此又从沙某明手中拿到代理费10万元。

  2008年11月13日晚上,何某征在国贸汇通酒店将伪造的“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交给贾某兵,并以事情办好为由让贾某兵付款。

  经法院核实判决书系伪造五人获刑

  2008年11月18日,何某征到海口中院就该案申请撤诉,次日法院准予撤诉。贾某兵于2008年11月20日和11月29日分别将10万元及4万元转到何某征的银行账户上。2008年12月11日,贾某兵带着何某征交给其的上述伪造法律文书与姚某海、张某、奕某一起到艾克赛尔公司交给沙某明,让公司支付剩余代理费。沙某明怀疑该判决书的真假,经海口中院核实系伪造,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艾克赛尔公司共付给姚某海28万元,姚某海在此案中共得到5000元,何某征得到4万元,张某得到1.4万元,奕某得到1.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5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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