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架”3年,“豆腐大王”败给“月饼龙头”

 

新闻来源:南方网
   

       历时逾3年的“豆腐大王”状告月饼龙头企业华美公司广告语侵权一案,经数次过堂现在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撤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认定华美公司使用的“悦来越好”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悦来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驳回悦来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为该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华美用“悦来越好”悦来不高兴

     因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广告语使用,2005年8月东莞市悦来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立平,状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并索赔50万元。主做豆腐的悦来公司在2004年制作了一块重逾万斤的大豆腐,被收入吉尼斯世界纪录,李立平因此被称为“豆腐大王”。而华美公司是广东省最大的两家月饼厂商之一,其生产的华美月饼是港式月饼在内地的代表性品牌。“豆腐大王”状告“月饼龙头”,此案在东莞知识产权界、经济界都曾引起过不小轰动。

        事情还需从2005年4月说起。华美公司聘请歌手孙悦作为品牌代言人。创意广告公司据此制作了以“华美月饼,悦来越好”为主要宣传文字的画册,且在经销商月饼推广活动中使用了这批画册。而“悦来越好”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李立平,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就包括月饼等商品。据此,悦来公司以侵犯商标为由,将华美公司告上法院。
波折

一审华美败诉华美不服

       包括当事双方都没想到,此案一波三折,数次过堂,历时逾3年之久。先是2005年11月17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悦来越好”注册商标人是悦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非悦来公司,悦来公司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裁定驳回其起诉。悦来公司不服裁定,于当年12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9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2007年9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华美构成侵权,须赔偿悦来公司4万元。

         此后,李立平表示,赔偿金额太低,会继续上诉。同时,华美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华美月饼悦来越好”广告语没有包含对方商标中的图形及拼音字母部分,而且还认为华美是中国月饼龙头企业,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根本没必要仿冒一个在月饼行业没有任何知名度的企业商标。2007年9月华美公司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消东莞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华美公司不侵权。

终审

      广告语未作商标使用不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美公司使用的“悦来越好”与悦来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发音相同,但是缺少注册商标的拼音字母和椭圆形线圈,同时前者“悦”字的字形较注册商标文字有很大变异,“悦来”所具有的“孙悦到来”的含义与注册商标也不相同,因此,华美公司使用的“悦来越好”与悦来公司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美公司使用时还同时标注有“华美”商标,并非将“悦来越好”字样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和混淆。另外华美公司使用“悦来越好”与该公司邀请著名歌手孙悦作为形象代言人有直接联系,且在得知可能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及时予以变更,没有侵权故意。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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