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长得像爹应该的 儿的商标像爹的侵权了

 


 

文章来源:沈阳网
 
 
    儿子长得像爹,人们都会说:这就对了!但是爷俩儿分别注册的公司商标“长得像”,就有问题了。日前,辽宁省高院审理一起父亲状告儿子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判决儿子公司效仿父亲公司的商标为侵权,责令其销毁宣传单。

  老张经营着一家从事建筑用起重机生产的公司,老张是法人代表,儿子小张则在这家公司当经理。几年后,爷俩儿分家了,小张自立门户也注册了一家公司,当上了法人。他的公司经营项目和父亲公司的一样。

  由于老张在商海打拼多年,其经营的公司在市场上颇有名气。而小张初出茅庐,脚跟未稳,便想到了一条浑水摸鱼的“妙计”。他给自己的公司起了一个和父亲公司非常相近的名字,并且英文缩写的开头都是“dy”。根据这个英文缩写,小张又请人仿造父亲公司的商标设计了一个非常近似的商标。在不熟悉的人看来,这两个商标差别并不大。就在小张印刷了很多宣传品,正准备向社会发放时,被父亲及时发现了。“你这么整不是撬你爹的行吗?”“商标又不是一模一样的,咋的,犯法呀?”

  父子俩争执不下,把官司打到法院。老张状告小张,要求法院判令小张停止侵犯自己公司的商标权。老张认为,小张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产品合格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产品宣传中使用其设计方案,共给他的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官仔细对比了两个商标,发现只是图案稍有差距。小张公司商标中的一些标志性图形与老张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易使消费者认为这两家公司有特定的联系,甚至会造成混淆,认为就是同一公司。小张公司的宣传单一旦以散发等形式实际使用,就构成了侵权。

  法庭审理认为,小张公司制作与老张公司商标相似的产品宣传材料,侵害结果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已确实存在。如不及时制止势必发生,并且损害老张公司的合法权益。老张公司请求制止此部分侵权行为,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令小张公司不得散发印有与老张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商业标识的产品宣传材料并予销毁。由于宣传单尚未发出,侵权行为未实施,尚未造成侵权后果,判令小张赔偿老张用于请律师维权的费用1万元。本报记者 朱 峰

  法官点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玉砚告诉记者,此案是2007年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在侵犯商标权案例中有充分的代表性。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600件,案件数量大幅上涨,又创历史新高。尤其是商标侵权案件比去年增加了98%。知识产权案件的大幅增加,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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