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具公司恶意傍名牌被判赔352万元

 

新闻来源:宁波新闻网 


    中国宁波网讯  接受国外客户的委托,加工一批侵权的淋浴器配件,余姚一家洁具公司付出的代价是:352万余元!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出了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的一笔赔款,据悉,如此高额的赔偿在浙江省也是比较罕见的。

  屡次被查到侵权

  此案原告是德国高仪股份公司,它是欧洲著名的浴室产品与系统供应商及全球性出口商。高仪公司旗下有一款淋浴器配件产品,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是“GRO-HE”和“RELEXA”。余姚洁具公司正是被告侵犯了这2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余姚洁具公司的生产形式在宁波中小企业中极为普遍,都是接受国外客户的委托,贴牌生产某一产品。在这次被高仪公司告上法庭前,它和高仪公司已经有过数次关于商标侵权的交涉。

  据高仪公司的代理人称,早在2005年6月,高仪公司就发现余姚洁具公司生产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们的注册商标近乎雷同,于是他们向工商进行了举报,当月余姚洁具公司被宁波市工商局查处。事发不久,宁波海关又扣留了余姚洁具公司的一批出口产品,理由同样是因为它侵犯了高仪公司“RELEXA”商标。

  这两次侵权纠纷的结果是,应高仪公司的要求,余姚洁具公司作出一份承诺:今后不再侵犯高仪公司的知识产权,否则,余姚洁具公司将赔偿高仪公司损失,赔偿数额按高仪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乘以侵权产品数量计算。这一承诺换来了暂时的相安无事:高仪公司不再追究余姚洁具公司这2次的侵权责任。

  立下承诺书1年后,余姚洁具公司再次被高仪公司抓到了“傍名牌”的行为。2006年10月,余姚洁具公司因生产和销售与第一次发生侵权纠纷时相同的产品,被市工商局认定为侵权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侵权的数量是2904套,而高仪公司此套产品的市价是1000多元一套。按照承诺书的方式计算,高仪公司认为余姚洁具公司应赔偿他们458万余元。这个赔偿数额对注册资本只有50万的余姚洁具公司而言,是个天价。

  代价是352万余元

  今年3月,高仪公司提起诉讼。昨天9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法官展示了发生纠纷的2套产品。从外包装上看,2套产品包装设计的确非常相似,唯一的区别在于主商标,高仪公司的是“GROHE,蓝色”,而余姚 洁具 公司 的是“GROMIX,黑色”。

  庭审中,余姚洁具公司的代理人道出了余姚洁具公司的苦衷, “我们是迫不得已,这个样子也是按照国外公司要求定做的。现在市场竞争这么激烈,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很多,你不做自然有其他人做,迫于生存压力,只能接单,否则客户就要流失。”

  然而由于余姚洁具公司属于明知故犯,屡次侵权,昨天,市中院认定,余姚洁具公司使用的“GROMIX”与“RELEXA”商标,均与高仪公司的2枚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高仪公司的商标所有权,而且余姚洁具公司在作出保证的情况依然侵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高仪公司索赔有据,但赔偿数额的计算存在不合理的部分,遂减去该不合理部分,一审判决余姚洁具公司赔偿352万余元。

  主审法官张良宏告诉记者,这是宁波法院开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来,判赔数额最大的一笔,这么大的数额在省内也少见。按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是按照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或权利人的损失金额来认定,无法查清该金额时,采取定额赔偿,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这次判赔352万余元,主要依据是余姚洁具公司出具的这份承诺书。法院也希望宁波企业能从这个案子学习和反思,阵痛后走上自主创新的良性发展之路。

  企业家希望多来旁听

  昨天,吉利汽车、贝发集团、维科集团、中华纸业等16家知名企业都派代表来旁听了这次庭审。对于法院判决的这个赔偿数额,大家都“觉得很震撼,感受深刻”。

  在庭后的企业家座谈会上,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於锡明提出,他个人觉得余姚洁具公司也是受害单位,最应该告的是委托加工的国外客户。对此,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玉飞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贴牌加工企业在接受订单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审查委托方有没有商标权,不审查而造成侵权,当然在被告之列。告不告国外客户,这个选择权在商标权人,但在实践中,选择告国外客户的商标权人并不多,因为如果追加国外客户,就是一场涉外诉讼,商标权人必须花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来应付,这对企业来说维权成本太高。

  宁波浙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任美康说,从这个案子中,他学到很多,企业要发展,最重要的还在于自主创新,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他希望以后可以多来旁听类似的案子,给他们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一个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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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和商标侵权案激增

  有些企业当被告很冤,法官称当务之急该补补常识

  记者昨天还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与前年相比,去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达到319件,激增五成左右,其中专利和商标侵权的案件增长了近一倍。市中院有关人士表示,这个数字今年还有可能大幅提升。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玉飞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宁波企业当被告当得比较冤枉。企业只要稍具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常识,就能避免被告上法庭。从去年审结的情况看,案件可归纳为4种类型,暴露了甬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现存的问题。

  明知故犯型

  典型案例去年,余姚一名私营业主因为屡次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被告上法庭。他被抓到侵犯别人专利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被告侵权时,该业主主动与专利权利人达成和解,赔给对方30万元,并写下承诺书,如再侵权,愿意赔偿100万元。结果案子刚结,他就注销了原公司,又新注册一家公司,继续侵权,再次被抓到。最终,法院没有按照他获利的数额来认定赔偿数额,而是依照他自己的承诺,判赔了100万元。

  法官提醒据了解,此类型在案件总数中占有相当比例。这种恶意侵权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相当严重,在民事方面,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屡次侵权肯定比初次侵权判赔的多。如果是商标侵权构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者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糊里糊涂型

  典型案例慈溪一家轴承企业为美国一知名公司贴牌加工轴承已有10多年时间,一直相安无事。然而,前年它却被人告了,理由是侵犯商标权。慈溪这家企业觉得非常奇怪,因为在为美国公司贴牌加工前,它确认过,美国公司在美国拥有该产品的商标所有权。打了官司,慈溪企业才知道,美国公司的商标1999年已经被原告中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两者在争夺东南亚销售市场时发生了冲突,它则成为了商战中的牺牲品。因为美国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商标不受中国法律保护,这个案子最近以慈溪企业赔偿10万元了结。

  法官提醒这种情况,不少甬企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以为美国企业在美国是合法的商标所有权人,接受其订单在中国贴牌生产属于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事实上并非如此。知识产权有地域性,在美国取得的商标所有权只受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一般是不认可的(国际公约和协议约定的除外)。这个商标如果被中国企业在我国注册了,企业再接受国外订单为别人贴牌生产,就是侵犯了中国企业的商标所有权。这是一个常识,企业应当知道。这样的侵权,企业可以通过在中国商标网查询避免。

  取证困难型

  典型案例去年4月,奉化一家器材公司被丹阳市的一名个体业主告上法庭,双方争议的是器材公司生产的一种“卡丁车前、后挡泥板”是否侵犯了该业主的专利权。 “卡丁车前、后挡泥板”在前年1月被丹阳的这名业主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但器材公司感觉相当冤枉,因为“卡丁车前、后挡泥板”早在丹阳业主申请前,已经是业内公知的技术,大家都在用,只不过丹阳业主手脚快些,先申请了。

  面对40万元的索赔,器材公司心急如焚,但又无法立刻拿出证据证明这项专利是公知技术。后来,器材公司辗转打听得知,江苏的一家企业早在2005年1月已经在自己生产并销售的卡丁车上使用这项专利,于是委托法院取证。运气还算好,法院拿到了江苏企业在原告业主申请专利权前就公开使用该项专利的证据,最近这个案子法院判了,驳回了丹阳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申请注册相对容易,这也导致一些公知技术易被抢注。目前企业想证明专利是公知技术比较困难。特别是一些模具生产商,交易时以实物为准,喜欢使用现金,合同上也不注明生产模具的型号,一旦发生专利纠纷,根本拿不出证据来。对此,王玉飞提醒,企业在进行产品交易和广告宣传时一定要在发票和合同上写明日期、产品型号,尽量将能标明的都标明,尤其是能够证明某项技术或设计是“公知”的部分。此类证据可信度较高,法庭容易采纳。

  一不小心型

  典型案例今年年初,本市一家纺织企业被一家凉席厂以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告上法庭。涉嫌侵权的,是该纺织企业委托他人生产的一种凉席。区别两家企业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一个关键性的细节竟在于凉席右下角的一朵绣花。因为两家企业的凉席都采用了对开折叠式,其他技术特征差异不大,一旦凉席上都有一朵绣花,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极大。目前案子正在调解。

  法官提醒如果加工单位稍微注意一点,完全可以避开这起官司。法院审查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主要是比对专利权利书上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要达到全面覆盖,即侵权产品每一样特征都与专利权利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吻合,反之,只要有一样不吻合,就可能绕开专利保护的范围。比如,在这个案子里,被告企业如在凉席上不绣花,就不构成侵权。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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