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法终审判决 “大光明”商标撤不得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17家字号含有“大光明”字样的眼镜公司联名起诉,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眼镜公司注册的“大光明”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
   一场历时数年、因“大光明”商标权与字号权而产生的讼诉,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做出而落下帷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所拥有“大光明”商标的裁决正确,予以维持,由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牵头、16家字号含有“大光明“字样的眼镜公司(店)联名提出的撤销商评委裁决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大光明”商标引出商标权与字号权之争
   2001年8月28日,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杭州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所申请“大光明”商标获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等。
   “大光明”商标获准注册后,引起了另一家眼镜公司――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的高度关注,2005年9月12日,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联合其他16家同字号的眼镜公司(店),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大光明”注册商标申请。一场商标权与字号权之争就此开始。
     商评委裁定:维持“大光明”注册商标
   这场商标权与字号权之争,有三个焦点:一、争议商标是否属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是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商评委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规定,造成在不同区域可能出现企业名称中字号相同的情况,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该字号本身已不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本案争议商标“大光明”在不同登记地区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作为字号,所起到的仍是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识别作用。从商标显著性角度判断,“大光明”既不是眼镜行业中区分不同类别眼镜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也没有直接表示眼镜商品或相关服务的特点,虽然被申请人多家企业将“大光明”作为商号使用,但其性质仍属于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字号,而并非本行业通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因此,“大光明”文字组合仍是符合《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申请人关于“大光明”在眼镜行业和眼镜商品上不能起到识别作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商评委认为,商号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注册登记,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是保护商号权在先权利的必要条件。在本案中,申请人17家企业在浙江省不同地区分别登记成立,相互之间没有从属、联营等法律关系。因此,各申请人依法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大光明”并非各申请人所共有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关于“大光明”商号权由申请人共同享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次,申请人17家企业中只有少数几家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申请人提供了各自的荣誉证书、广告发票等,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广告内容,故不能作为企业商号知名度的证据,提交的荣誉证书绝大部分取得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间,在此情况下,并无充分事实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对某一申请人所拥有的“大光明”商号的商誉进行了不正当的利用或造成了损害,因此关于争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三,商评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予以禁止,目的是制止以牟取非法利益和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早于大部分申请人企业成立,自1995年在企业名称中已使用“大光明”作为字号,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申请人各企业和被申请人的“大光明”字号各自使用,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系以占有他人品牌信誉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商评委最后做出裁定:申请人撤消理由不能成立。“大光明”商标予以维持。
     法院一审、二审做出判决
   原告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等17家眼镜店对“商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定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等17家眼镜店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维持“大光明”商标合法,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维权之路仍很艰难
   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后,胜诉方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并没有表现出太多乐观,对此案两年来一直保持沉默的该公司董事长赵晓军告诉记者:“我们培育大光明品牌已有22年历史,现已注册180多件商标,其中注册大光明防御商标就有60多件,在全国已开80多家连锁店,今后,打假、保护知识产权,还要走很长的路。”
  在这场商标权与字号权纷争暂告一段落后,竞争双方如何在市场上共处?这是一个未知的答案,消费者权益在此后如何得到更好维护?这也是全社会所关心的.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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