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VS“商号” “海之润”诉“海润”侵权案败诉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报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及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等海润珍珠关联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海润珍珠”不构成侵权。
  由于此案是海南省首例企业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所以被业界广泛关注。
  “海润珍珠”不构成侵权
  被告海润珍珠各关联公司认为,原告海之润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是特指在化妆品上的“海润”商标,而非“海润珍珠”,“海润珍珠”是海南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的企业字号,海润珍珠出品“海之南”化妆品,在其上标注“海润珍珠”,既说明了该化妆品主要原料来自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的名牌产品海润珍珠,同时也是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且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为海南省著名的民营企业,其在珍珠等珠宝产品上的“海润”注册商标在海南省已经家喻户晓,曾被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全国珠宝行业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也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海之润公司成立较海润珍珠晚,其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及企业规模均远低于海润珍珠公司,因此,海润珍珠公司不构成对海之润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审理后认为,海之润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为“海润”而不是“海润珍珠”,“海润珍珠”构成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的字号。海润科技公司是结合海润珍珠科学馆授权的“海之南”文字商标和“波浪”图形商标共同使用,而且使用“海润珍珠”字样的行为是为了说明销售、宣传的化妆品商品成份与珍珠有关,不是为了表明商品的来源。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海润珍珠各个关联企业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海之润公司的“海润”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现行法律对企业商标权和商号权保护力度有别
  由于市场利益的不断扩大和人们对某些文字的特别偏好,企业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在商业竞争中日益凸显。近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庄严律师。她指出,商号也就是企业字号,它和商标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功能上都有区分的作用。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商号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名称,商号不仅与企业的人格相联系,也与企业的财产收益相关,它的区分功能比商标来得更为直接一些。
  庄律师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对商号的保护还有很多漏洞,而对商标的保护明显强于商号。商标有专门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法律,而且商标登记效力及于中国大陆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商标受到行政与司法双重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会受到严厉的打击;而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没有将商号权列入其中,商号权的取得,只需经有核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即可,而且,商号的登记分属于全国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登记的效力仅以各自登记所在地辖区为限。
  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认为,从冲突的解决要有司法和行政两个渠道,要从根本上解决,需要修改和完善法律。但是,从实际上来看,通过司法和行政两个渠道还是能够解决一定的问题。从行政渠道来看,商标审查或名称登记审查这两个机构可以统一协调,共享数据库,检索资源。行政解决这种冲突还可以考虑设置一些异议或者撤销的程序。从司法解决的角度来看,争议的焦点就是法院的判决应当怎样执行。如果判定侵权,侵权者的商号就应停止使用或者是被撤销,目前很多法院都是判决停止使用。
  庄律师认为,造成这一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的不同,且资源不能共享。要想尽快改变商标与商号冲突的不合理状况,首先要积极与国际公约接轨,还要从登记制度上、权利确定及法律完善上着手解决。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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