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判决引发连锁反应 “妇炎洁”为特有名称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康美保健品有限公司“妇炎洁”产品近年来频频遭遇各种各样的“傍名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赣民三终字第33号判决书认定仁和公司“妇炎洁”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认定江西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将特有名称淡化为通用名称进行“傍名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隔一年多,康美公司又遭遇到多起类似的案件。江西高院的那份判决书对这些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

  2006年4月,山东省威海市工商局和湖南省汉寿县工商局在对仿冒康美公司“妇炎洁”产品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均认定仁和公司“妇炎洁”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傍名牌”者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法律的威严和有关法院判决的威力,有不少“傍名牌”者通过与仁和公司协调,作出了不再生产“妇炎洁”及类似产品的承诺。

  2006年3月9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宜中民三初字第24号判决书中,认定仁和公司“妇炎洁”不仅仅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且认定未注册的“妇炎洁”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从而依法对浙江省仙居县某药剂厂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罚。在宜春中院2006年8月25日的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16日和2006年11月13日的判决书中,仁和公司“妇炎洁”同样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关侵权者均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此外,江西省高院在2006年11月13日的终审判决书中,再次认定仁和公司“妇炎洁”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另外,在2006年12月和2007年2月,康美公司以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先后向法院起诉了徐州某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洁爽”牌“妇炎洁”卫生巾、卫生护垫侵权,泉州市某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贵族女人”牌“妇炎洁”卫生巾侵权,现宜春中院经案件审理,均认定了上述两家企业构成仿冒“妇炎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属于一种动态的认定,只要当事人不认可,必须重新进行举证,但江西省高院[2005]赣民三终字第33号判决书的认定,为类似的侵权案件的查处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就康美公司来说,只要在类似的案件举证中表明其一直在努力维护其“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显著性就可以了。对法院来说,在“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时,对江西高院已经认定的部分可以不用再加以审查,从而有助于判决程序简捷,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法院的判决给处理似类案件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有助于司法和行政形成合力,加大查处力度,保护知名企业知名商品的合法权益。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上一篇:用真商标 写假厂名

下一篇:小贝怒了要讨说法 名字被在温一策划人申请为商标

相关新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