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LIU SHEN”与“六神”不期而遇
一方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一方为国内知名大型日化集团,因双方商标中的汉语拼音部分与中文部分读音近似,导致了一场不期而遇的商标纠纷。
近日,围绕着“LIU SHEN”而起的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9月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该判决显示,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21097248号“LIU SHE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见图一)所作的复审决定被撤销,且商评委需对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LIU SHEN & ASSOCIATES)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读音近似 商标被驳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3月10日成立,“柳沈”二字取自创始人柳谷书与沈尧的姓氏,是一家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中国商标网显示,早在1993年9月29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便提出第775950号“柳沈LIU SHEN”商标的注册申请,1995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法律服务业、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专利实施、版权管理等第42类服务上。
2016年8月25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等第45类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第15873537号“六神liushe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见图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书。
据了解,引证商标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1月6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16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家务服务、社交陪伴等第45类服务上。
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2018年1月2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相近,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可以相互区分。据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含义不同 应予注册
记者了解到,在一审庭审中,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网络邮件打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标注相关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LIU SHEN”,引证商标由“六神”中文与对应的汉语拼音“LIU SHEN”组成。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读音近似,但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早在1993年便申请注册了“柳沈LIU SHEN”商标,汉语拼音“LIU SHEN”对应的中文为“柳沈”,而引证商标中的汉语拼音对应的中文为“六神”,二者含义不同,标识整体上尚可区分,即便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就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