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意大利知名奢侈品牌商普拉达有限公司(下称普拉达公司)日前通过引证其子品牌“MIU MIU”在中国的相关商标权益,在一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中胜诉,自然人陈某申请的婚纱等商品“Miu Miu”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被认定与普拉达公司的3件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法院对涉案焦点问题的审理也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据了解,陈某于2003年8月申请被异议商标时,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婚纱、化妆舞会用服装等。该商标异议期内,普拉达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并引证了3件通过国际注册的“MIU MIU”商标。据悉,该3件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在与服装有关的商品上,其中包括西服上衣、男礼服、西式女服、燕尾服等。普拉达公司主要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
对普拉达公司的上述主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均在其裁定中认为不能成立,并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其中,据商评委裁定称,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也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属于近似商标。
据了解,普拉达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时认为,“MIU MIU”作为其重要子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因此商评委在判定双方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充分考虑其“MIU MIU”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普拉达公司请求法院将婚纱与服装商品认定为构成类似的商品。
普拉达公司上述请求最终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据一审判决认为,基于涉案证据,普拉达公司的“MIU MIU”服装品牌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服装类商品,其用途均为特殊场合的穿戴类服装,因此二者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均无明显差异,应判定为类似商品。如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
据业内人士介绍,《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是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在总结类似商品和服务划分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商标主管部门主要依此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而人民法院判断该问题时,往往是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主要还是从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进行判断。(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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