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粤港澳,古井烧鹅知名度高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古井烧鹅是粤港澳家喻户晓的美食品牌,但很少人知道“古井”烧鹅品牌早在20 11年被抢注商标。今年,“古井”商标持有人余某将蓬江区的一家古井烧腊坊告上法院,以侵权为由索赔9万元。8月底,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古井”作为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的地名,而且“古井烧鹅”作为一种传统食品工艺已被列入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知名度远高于其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古井烧腊坊”属于正当使用地名,判决驳回余某诉求。余某不服,已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余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古井”文字商标,商标局于2005年7月发布初审公告。其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获商标局支持。2011年3月,国家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向余某签发“古井”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烤鹅、烤鸭、烤鸡、熏猪肉、死家禽、腌肉、肉片、肉、板鸭、香肠”,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3日。

  其后,余某将钟某古井烧腊坊告上法院,以侵权为由索赔9万元。

  原告:以“古井”名义卖烧鹅就是侵权

  钟某古井烧腊坊是被告钟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7月开始经营,经营范围为制售广式烧腊快餐、零售烧腊。因生意不错,至2011年共开了三家分店。该店面除了悬挂有“古井烧腊坊”的招牌,店面宣传广告上印有“驰名古井烧鹅”字样,外卖宣传单上也印有“古井烧腊坊”字样,左上角还标注了一个“威图形”商标。

  原告余某认为,如果被告的烧鹅商品使用的是“江门市古井镇钟威烧鹅”,则属于正当使用地名,但钟某直接使用其注册的“古井”文字商标,既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标明产地来源的正当使用,也不属于店名的正当使用,构成侵权。

  余某根据人流量、盈利率等估算了被告的三间店的侵权获利逾27万元。因此,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在店面销售宣传广告、餐牌、对外销售宣传图片、店内广告画对“古井”商标的侵权;2、拆除对“古井”商标侵权的各经营店门面“古井烧腊坊”其中的“古井”文字广告招牌;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

  被告:仅为表明产地并非用做商标

  被告钟某认为原告的说法毫无道理。首先,他使用的“古井”二字是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的地名,在广东是一个公众所知的地理名词,而由此延伸的古井文化,包括“古井烧鹅”美食文化也是众所周知的,即“古井烧鹅”是一个公众品牌。其次,他是江门本地人,其妻子是新会区古井镇人,夫妻在江门本地经营“古井烧鹅”,是对地方公众资源的善意运用,其使用“古井烧鹅”是为了表明被告所经营的烧鹅的产地来源,并非表明是古井牌烧鹅。此外,原告的“古井”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是2011年3月,而他经营销售的“古井烧鹅”远远早于该时间,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以他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原告注册“古井”商标后,并未在实际经营生产中使用。至于原告关于侵权金额的计算,被告更是认为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决

  地道美食用“古井”没问题

  8月底,蓬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申请的“古井”商标已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正式核准注册,应受法律保护。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判断被告使用“古井烧腊坊”、“古井烧鹅”等字样是否侵犯原告商标的专用权,应从被告使用上述名称是作为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地名使用、其使用方式是否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与原告同类产品造成混淆和误认等方面综合判断。

  驰名粤港澳,古井烧鹅知名度高

  关于被告使用“古井”字样的目的和方式,法院认为,“古井烧鹅”作为一种具地方特色的传统食品,其制作工艺和特色风味与“古井”这一地名的特殊联系,在公众中也有共识。被告的烧腊店主经营烧鹅等烧腊食品及相关快餐,其使用“古井烧腊坊”字样的店面招牌、含有“古井烧鹅”字样的食品名称,与其烧鹅产品相对应,显然是为了强调其烧鹅产品与本地区传统食品“古井烧鹅”之间的联系,而并非强调为“古井”商标。

  而且,被告在“古井烧腊坊”店面招牌上,还使用了自己的“威图形”的商标,并且在“古井烧腊坊”、“古井烧鹅”等名称中,“古井”二字与其他文字的字体、大小均一致,并未突出“古井”二字,因此其故意将“古井”作为商标使用的可能性较小。

  对比“古井”地名和“古井”商标的知名度,“古井”这一地名,因“古井烧鹅”这一传统地方特色食品已有悠久历史,其知名度和影响力遍及珠三角并延伸到整个广东省及港澳地区,“古井”作为地方传统美食的地理标志,在公众中已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原告无产品,公众无从混淆

  而“古井”作为商标,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注册后已经实际进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没有证据证明“古井”作为商标在公众中具有任何知名度。因此,公众将被告使用的“古井”误认为是原告商标的可能性较小。

  入选非遗,是工艺不是商标

  “古井烧鹅”作为传统食品工艺已被列入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客观上说明公众对这种传统食品的普遍认识和肯定,对于被告使用的“古井烧腊坊”、“古井烧鹅”名称,普通消费者会将其理解为标明烧鹅的产地、制作工艺、风味特色等,而并非理解为商标。

  法院因此认为,被告使用的“古井烧腊坊”、“古井烧鹅”等字样,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不足以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是原告的商标,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蓬江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由江门中院二审。

  商标战前传

  抢商标,古井贡酒输给他

  余某申请“古井”商标期间,安徽古井贡酒曾提出异议,但最终余某成功获准使用该商标。

  2003年余某申请注册“古井”文字商标,商标局于2005年7月发布初审公告。公告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认为其异议不成立。古井贡酒不服裁定申请复审,要求认定其在酒类商品上注册的“古井”商标是驰名商标,并不予核准原告申请的“古井”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作出复审裁定,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商标未能认定为驰名商标,且余某的“古井”商标申请注册的烧鹅等商品类别,与其酒类商品类别不同,不予支持。2011年3月,商标局对余某申请的“古井”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黄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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