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同样名称的使用造成了市场认知混淆,就可以认定为侵权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用与我们几乎一样的企业名称,包装装潢也近似,只是在企业名称前加上了美国两个字,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权?”10月19日下午,记者在江苏省丹阳市采访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品保研发处副总蔡瑞钦拿出他们发现的一些涉嫌侵权产品问记者。 

    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浙江省宁波市及江苏省宝应县的市场上出现了标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的某品牌系列产品。蔡瑞钦介绍说,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于1995年从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买断在中国市场上的海昌商标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后迅速发展,现已跃居国内隐形眼镜行业龙头地位,市场占有率极高。2010年公司销售额相当于行业第二名及第三名的总和。他说:“原来那家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早已不存在了。”

    蔡瑞钦说:“现在我们的海昌商标已经是著名商标。市场上出现的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并非当年我们买断商标权时的那个美国海昌,而是一个由国内某眼镜销售公司于2010年在美国俄勒冈州新注册的公司,其英文名称为‘USA HAICHANG INVISIBLE GLASSES LIMITED’。”让蔡瑞钦及同事无语的是,这家新的美国公司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将该英文名称翻译成“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他介绍说,该公司将商标授权给国内其他眼镜生产企业使用。被授权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同时标注自己的商标和“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字样,并在实际销售中经常对外宣称是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由此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真正来源产生混淆。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管理部法务工作人员张海超说:“我们已经就此现象采取法律行动,但是遭遇了定性难的困惑。”记者了解到,张海超所说的定性难问题的确存在。丹阳工商局有关同志告诉记者,关于此案的定性问题,目前存在多种意见,具体处理意见还没有最后确定。

    蔡瑞钦说:“这家公司明显存在主观故意,已经在全国市场大量铺货,其销售人员也以我们公司产品的名义销售,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并给消费者带来消费隐患。”

    就此事,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李永波律师。李永波说:“如果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说的情况属实,那么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应该涉嫌侵权。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此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即便对方使用自己的商标,但只要能证明同样名称的使用造成了市场认知混淆,就可以认定为侵权。”

    知识产权专家黄晖也指出:“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巨额利益驱使下,侵权行为也在不断变化、不断更新,出现了高智能化和更具隐蔽性的趋势。新的侵权形式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复制,后果难以预料,正常的市场秩序必将受到严重干扰。”

    在采访中,记者从丹阳工商局了解到,此案已引起江苏省工商局的高度重视,正在积极处理中。(记者 叶尤刚)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黑土 

上一篇:小商标激活大经济

下一篇:中小企业普通字号法律保护的现状

相关新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