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日起“克隆”著名商标最高罚十万

 

           新闻来源: 城市晚报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昨审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市场上常出现一些与著名商标相近似的标志,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从今年11月1日起,这种行为将受到处罚,最高可罚十万。昨天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该条例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使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及其标识。


        将与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不同种或者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经销的商品上,使用与吉林省著名商标标志近似的标志,使购买者误认,造成与吉林省著名商标商品相混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上一篇:中国电动车进入重新洗牌时代

下一篇:品类,不是你的

相关新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