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YOUKU”与引证商标“Youlu”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当前新媒体时代,视频网站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其中的佼佼者,“YOUKU”优酷视频网站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其经营者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网络公司)于2011年4月在交友服务上申请注册“YOUKU”商标,却遭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YOUKU”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与引证商标“Youlu”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OUKU”与引证商标“Youlu”仅个别字母不同,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者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合一网络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申请商标“YOUKU”为其所独创,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在视频网站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并已与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YOUKU”商标也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优酷产品从视频网延伸到与互联网相关的各个领域,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Youlu”在多个类别上的申请时间均晚于“YOUKU”商标的申请时间,如果两件商标构成近似,引证商标就应因为与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宣告无效,故请求撤销商评委决定。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YOUKU”与引证商标“Youlu”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定,不仅应当考虑商标标识本身在音、形、义方面的异同,而且往往还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量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商品或者服务间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知名度、商标申请人主观恶意等因素,但最终仍应以申请商标获准注册是否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为落脚点。

  据悉,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卢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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