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婴房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房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广东省自然人蔡某欲在糖果、麦乳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房”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招致了婴童连锁品牌“房Les enphants”的所有者丽婴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丽婴房公司)异议。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丽婴房公司提出的系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丽婴房”的复制,同时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商号权益,因此系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主张,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该案系争商标为第3452442号“房”商标,由蔡某于200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4月,系争商标在麦乳精、糖果等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通过初布申请。

  2004年7月,丽婴房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的两件“房les enphants及图”商标与1件“房及图”商标,针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

  据了解,丽婴房公司据以引证的3件在先商标分别为:核定使用在第10类婴儿橡皮奶头等商品上的第567802号“房les enphant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纺织品尿布等商品上的第889252号“房及图”商标及第569167号“房les enphants及图”商标。

    2009年7月,丽婴房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张系争商标构成对其在先已注册驰名商标“房”的复制,同时侵犯了丽婴房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据了解,丽婴房公司在主张驰名的商标为第567802号、第569167号、第527063号“丽婴房Les enphants及图”商标与第889252号“丽婴房Mon Canard及图”商标。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3年7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丽婴房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支持。

  丽婴房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丽婴房公司的相关商标已达驰名程度,亦不足以证明丽婴房公司已在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麦乳精等商品上使用了“丽婴房”商号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据此,二审法院对丽婴房的上诉主张未予支持,并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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