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丰”商标纠纷 “树大招风” 引来“恶意侵权”


 新闻来源:中国化肥网      
    
 

    (山东省)“烟台五洲丰”总经理王学江坐在宽敞的办公室,身心疲惫。官司打了漫长的三年,仅仅是为了取回自己的东西,难道就这么难吗?耗去了无数的精力、财力不说,对于如日中天的“烟台五洲丰”来说,官司的负面影响带给企业的发展阻力应当由谁去除!王学江有些迷茫。  

  从山东到北京,从中院到高院,虽然烟台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与河南三高微肥厂之间的侵权纠纷不断持续升级。虽然最终“烟台五洲丰”胜诉,但他们没有丝毫的喜悦……

  在外人看来,商标不过是企业的标志之一。但是,对于一个视品牌信誉为立足之本的企业来说,它不仅仅是一个符号,一个标识,而是全部……

  “树大招风” 引来“恶意侵权”?

  2007年5月,“烟台五洲丰”突然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河南三高”向商标委提出,撤销“烟台五洲丰”第1901616号 “五洲丰”商标,原因是“河南三高”在“烟台五洲丰”之前就在第5类农药商品上注册了“五洲丰”商标,“烟台五洲丰”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

  刚刚听到这个消息,王学江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因为公司的“五洲丰”商标是烟台嘉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2001年7月23日注册申请,指定用在第1类肥料商品上,注册时根本不知道河南还有“五洲丰”的农药商标。2006年“嘉禾农资”将“五洲丰”商标转让给施得富公司后,施得富就一心开拓市场,早已成为中国肥料行业领军企业。况且两家生产的是两类截然不同的产品,“嘉禾农资”申请“五洲丰”商标时,“河南三高”并未生产肥料,毫无市场知名度,自己明明是行业龙头企业、名正言顺地搞企业,却怎么会“傍凤附鸡”地去“恶意侵权”?

  但冷静思考后,王学江感觉事情不仅仅是注销商标那么简单,对方肯定有其他方面的打算。通过调查,他发现,“河南三高”已经将标示“五洲丰”商标的化肥卖到了烟台。王学江恍然大悟:树大招风呀!自己的品牌做大了,原本只注册了农药的“河南三高”开始借助“烟台五洲丰”的品牌效应生产肥料,还想先下手为强,将自己的商标注销,好永远坐享其成。

  从2002年开始使用“五洲丰”商标,到2009年的时候已经累计投入了3600多万元进行广告宣传。自创的广告语“五洲丰化肥,肥效嘎嘎的” 在各省市电视台高频率播出,广告代言人已先后几易高秀敏、何庆魁、牛群等演艺界名人,并在2004年被评为“山东名牌产品”,“五洲丰”商标在市场上获得了非常高的知名度。提起公司在“五洲丰”商标及品牌培植上付出的艰辛,王学江不仅无比自豪,更是苦中尝甜。

  王学江不想让自己陷入被动,品牌流失事小,借“烟台五洲丰”市场信誉变相坑农、害农事大,“烟台五洲丰”不能坐视不管。很快,“烟台五洲丰”将 “河南三高”的“五洲丰”侵权问题反映到烟台市工商局。烟台市工商局立刻立案调查,发现该市芝罘百丰农资经营部于2007年6月进了1吨(20袋)“河南三高”生产的“五洲丰”牌化肥,查处时已经销售了19袋。最后工商局对百丰农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一是责令其停止销售,二是罚款2500元。

  对簿公堂 这方唱罢那方登场

  面对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烟台五洲丰”论据充分:一是公司拥有“五洲丰”商标在肥料上的所有权;二是争议商标“五洲丰”为汉语中固有词汇“五洲”和“丰”的简单组合,并非是“河南三高”独创字词,且“河南三高”前身是注册资本30万元的非法人企业,商标的使用仅限于当地,且使用在农药上;其三则是两个商标的分类不同;除此以外,“河南三高”的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烟台五洲丰”的合法利益。

  在积极回应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问题的同时,“烟台五洲丰”将百丰农资和“河南三高”列为共同被告诉至烟台中级法院,认为“河南三高”将“五洲丰微肥”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且在化肥包装袋上以红色大字标明“五洲丰”,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在化肥包装上使用“五洲丰”字样,销毁印有“五洲丰”字样的化肥包装袋;销毁制造侵权化肥包装袋的工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4万元。

  “河南三高”不甘示弱,执意认为,自己通过宣传已经使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但难以提供相应证据,因为‘河南三高’在1997年注册了‘扬帆’商标,其产品一直以该品牌命名。在五洲施得富提供的‘河南三高’产品包装上可以看出,‘河南三高’在其包装袋正面左上角标明‘扬帆牌’,而在包装袋中上位置以数倍于其商标的特大红色字体标明‘五洲丰’字样。”一位曾参与审判的人员向记者透露,这样的标示,体现出“河南三高”并不敢直接在肥料上用“五洲丰”商标,因为他们的商标范围只是农药。但是,其又想借“五洲丰”在肥料上的品牌效应促进自己的销售。

  最终,烟台中级法院认定“河南三高”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肥料上使用其在农药产品上注册的商标行为,属于未按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商标的不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08年12月19日,烟台中院做出判决,判定“河南三高”停止生产和销售印有“五洲丰”字样化肥产品,销毁印有“五洲丰”字样化肥包装袋,并赔偿五洲施得富经济损失50万元。

  2009年1月5日,国际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做出裁定:“烟台五洲丰”的“五洲丰”商标在植物生长调节剂一项商品上予以撤销,在肥料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告变原告 京鲁两地皆至高院

  看到烟台市中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都做出了利于“烟台五洲丰”的判决,王学江原以为可以松口气了,可没过多久,“烟台五洲丰”连续接到两个诉讼通知书:一个是民事诉讼,“河南三高”不服烟台市中院的判决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一个是行政诉讼,“河南三高”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判决而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讼至北京市一中院,将“烟台五洲丰”作为第三人进行起诉。

  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烟台五洲丰”所持“五洲丰”商标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权,所以“河南三高”想通过各种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型肥料,但是不管是其提供的肥料正式登记证还是其营业执照等证据,都显得苍白无力,因为这些只能证明其产品为农肥,而不是植物生长调节剂型肥料,其他的辩论依然围绕商标的知名度与分类进行,最终山东省高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北京一中院的庭审现场,双方唇枪舌战,围绕“烟台五洲丰”所持有的“五洲丰”商标是否在“河南三高”所持有的“五洲丰”商标到达烟台之前注册、“五洲丰”商标是否具有非常强的创造性等问题展开,“河南三高”提供了“五洲丰”微肥企业标准备案(1995)、发明专利证书及“五洲丰”微肥标签,还有一些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报道,针对这些证据,商标评审委认为只能说明是在研制阶段的相关审批登记或是在农药商品上,而没有证明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广告发票等直接证据。

  记者在北京一中院见到了“河南三高”厂长李振贤,他对于自己没有微肥方面的商标使用权问题还是想不通,但是法庭只认证据,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就只能认输。对于此纠纷,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了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五洲丰”商标争议的裁定。

  此后案件持续升级。李振贤又上诉至北京市高院,但是由于并未提交新证据,判决结果很快下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官司打到最后,“烟台五洲丰”算是完胜。但是,长达三年的官司企业耗费了大量精力。在官司不断升级的三年中,甚至在终审判决出来之前,“河南三高”依然变本加厉地销售“五洲丰”化肥,以至于拿到最终判决,王学江还在怀疑自己是否真的赢了!

  不过,让王学江感觉欣慰的是现在河南省公安厅已经对“河南三高”商标侵权进行刑事调查,有望让侵权者依法得到惩处。

  “烟台五洲丰”与“河南三高”的商标纠纷尘埃落定了,但是业内由于商标引起的纠纷还在继续。可以肯定,不管是德国钾盐的“红牛”商标之争,还是湖北祥云化工集团与巴斯夫欧洲公司的图形、商标纠纷,最终都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赢家。(刘学胜)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黑土
 

上一篇:加盟商状告“修正药业”

下一篇: 日本“尼康”商标注册第7类的受阻

相关新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