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尼康”商标注册第7类的受阻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知名照相机品牌尼康在多个类别注册了商标,但其申请在第7类的第3565606号“尼康”商标却未被核准注册。为此,尼康株式会社近日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查询,尼康株式会社于2003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56560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造纸机、印刷机和制革机等。2004年8月该商标申请被驳回,随后,尼康株式会社向商评委提出复审,也未得到支持。

  尼康株式会社表示,第3565606号商标为单纯的文字商标“尼康”,而第1096000号“康尼及图”引证商标则为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且文字部分“康”和“尼”被图形分割开来,图形的存在使两商标在客观视觉效果上有明显的区别。此外,尼康株式会社的中文“尼康”商标是英文“Nikon”对应的中文翻译。“尼康”广泛地使用在尼康株式会社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名称以及与Nikon商品相关的商业活动中,在上述使用场合,“尼康”存在固定的认读顺序,不会因为汉字的相同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况且,尼康株式会社作为世界著名的影像和光学产品生产商,其商标“尼康”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Nikon”和“尼康”在中国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看到“尼康”,相关公众就可以明确其来源于日本的尼康株式会社,而非其他。在尼康株式会社的商品上,在有商标标注的场合,均会标注显著区别于“康尼及图”的“Nikon”标识,更进一步明确了商品的来源。

  尼康株式会社还表示,其至今没有收到引证商标权利人或消费者的投诉,这证明了第3565606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共存并没有实际造成混淆和误认。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实习记者马行超 通讯员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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