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消费者杨庆伟 告“驰名商标”不当宣传

 
新闻来源:今日安报  
 

    “驰名商标”能否作为商业荣誉进行宣传?如何宣传才能恰当合理?山东省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因在其生产的修正液产品外包装上,印上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今年6月6日,被郑州消费者杨庆伟以“虚假宣传”的名义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驰名商标不当宣传案件。

 昨日(20日),杨庆伟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领回判决书,法院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

 消费者质疑修正液包装

 今年6月6日,杨庆伟在郑州北京华联购买了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雪”牌修正液后发现,其外包装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还介绍该商标在2004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

 从事商标事务工作的杨庆伟凭着“职业敏感”产生了疑问:难道“驰名商标”能终生享用?

 杨庆伟认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证遵循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在一个具体跨类商标纠纷案件中,该商标处于驰名状态,在另一个商标纠纷案件中是否驰名还需要再次认定,而不是“一旦拥有,终身享用”,更不能将“驰名”作为一种荣誉来宣传,否则就等于误导消费。

 “驰名”能否用于商业宣传

 杨庆伟还发现,“白雪”牌修正液是在2003年的一次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杨庆伟认为,4年后,该企业依然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侵犯了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不当宣传行为。

 “这很容易理解。”杨庆伟说,“比如‘孔府宴’酒,上世纪90年代假如认定驰名商标应该够分量,市值上亿元,但如今它被一个县级酒厂以10万元价格购得,还能宣传它是驰名商标吗?”因此,他决定打一场针对驰名商标的公益诉讼。

 今年6月11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诉状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向消费者提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真实信息,是一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被告北京华联销售被告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正液产品,未尽审查义务,具有欺诈性质,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购买商品价款4.5元,赔偿4.5元,共计9元。

 法院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诉讼。此案是否在10日内提起上诉,杨庆伟表示,要和自己的律师商量后再决定。

 此案暴露法律“盲区”

 谈及此案,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这起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驰名商标不当宣传案暴露了相关法律的“盲区”,因为无论是《商标法》还是部分省级法院、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都出台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就如何合理宣传、怎样才是“适度宣传”没有明确规定。

 法学博士任成宇认为,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状态,而不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宜做商业宣传,企业应该把精力放在质量和服务上。

  “我们之所以打这场官司就是为了澄清公众在驰名商标认识上的误区。”杨庆伟的律师王建兵说,消费者面对驰名商标要擦亮眼睛,企业也不要把驰名商标当做商业广告宣传“卖点”,误导消费者。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 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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