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信息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2.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三、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3.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